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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 黄泽虎 合肥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 2012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12月31日 职业健康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 1949年10月1日设置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即告结束。国务院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将原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接替相关工作,成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劳动部职责第7条:检查各类企业、工厂、矿场的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第8条:监督公营企业依法正确使用青年工人和女工的劳动,以保护青年工人和女工的特殊利益。内设1室7司,含办公厅、劳动保护司等。 52年,毛主席在劳动部的报告上批示“在增产节约的同时,要注意职工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国务院相继了出台了三大规程、五项规定. 1956年颁发的《工人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国务院1963年颁发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1966年8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劳动部机关工作停止,整个劳动工作陷于瘫痪状态。在无政府主义泛滥的情况下,各地劳动部门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正确的东西被当作修正主义批判、否定,个人无政府主义盛行。 1970年,文革进入斗批改阶段,劳动部被取消,成立劳动局并归属国家计委管理。 1982年5月6日,成立劳动人事部。安全监管工作逐步走向正规 1998年,机构改革将劳动保护“四分五裂”:经委(安监)、卫生、煤炭、质监、劳动各管一块 职业卫生监管 体制依然不顺 1998年以前,也就是劳动部负责对职业卫生工作实行国家监察的时期,我们国家的职业安全、职业卫生职能划分基本是合理的。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国家将职业安全、职业卫生体制分割,前者由经贸委(国家安全监管局)负责,后者由卫生部监管,分割了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工作,违背了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具有同一性和需要统一监管的客观要求。 “职业卫生”这个概念,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1970年,美国出台了《职业安全卫生法》职业卫生的内涵是什么?就是劳动过程中对劳动者健康伤害的防护。由这个概念来讲,职业卫生的内涵不是一个纯粹的医学问题。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是同一性质的、不可分割的、统一性的工作领域,对于一个劳动者的整体来讲,涵盖了劳动者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职业卫生的内涵实质有3大块,第一个以工程技术为主要特征,从根本上要求通过技术措施来解决,防噪音、防尘、防毒等,就是从工程技术预防措施上解决危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问题,所以说它不是一个纯粹的医学问题,虽然它跟医学有关系。第二就是个体防护,因为工程技术从一个时间断面上来讲,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就如飞机场的噪声是150dB,很难把它消声到无害程度,如果真能消到那个程度,飞机就飞不起来了;再如最高级的织布机,一两百台摆到一起,噪声就降不到80dB以下。出现这种情况后怎么办,这就要依靠最后的防线——个体防护。第三个就是安全管理,因为即使有再好的预防措施,也必须依靠管理,在我们国家,因管理不到位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所以,职业健康的保护,职业危害的防控,根本上就是这3大措施。这个内涵搞清楚了,就知道它肯定不是公共卫生问题,而是安全生产领域里的事情。 职业卫生监管 体制依然不顺 2003年,政府部门职能调整,国家又将职业卫生这个分支工作再次进行分割,职业卫生工作中的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划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检验等职业卫生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评审等仍由卫生部负责。这种分离和割裂,再次使职业卫生工作的完整性受到损害,人为造成两张皮。安监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中缺少源头管理,工作出现脱节。安监部门只能干活,还要承担工作不力的指责;卫生部却只管评价收钱,不用承担其他责任。再加上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职能划由安监部门负责后,并没有增加安监系统相应的编制,导致安监部门一无机构、二无专业人员,实际开展工作时寸步难行。职业病防治法》授予卫生部为执法主体,安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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