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测设计院制度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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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shy;shy; --------------------------------------- 1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shy;shy; -------------------------- 1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与实施shy;shy; -------- 1 第四章 勘察、设计文件签字与盖章shy;shy; -------- 1 第五章 工程勘察管理shy;shy; -------------------------- 1 第六章 工程设计管理shy;shy; -------------------------- 1 第七章 技术资料管理shy;shy; -------------------------- 1 第八章 外出学习调研管理---------------------- 1 第一章 总 则 一、 为了加强对我院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院技术管理制度。 二、 我院所有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 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四、 勘察、设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勘察、设计强制性标准,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五、 鼓励在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 六、 本制度未详之处可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时,由总师室进行解释或修改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一、 我院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资质管理制度,必须在我院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越级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二、 我院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在我院从事勘察、设计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我院,不得受聘于其它任何单位,未经我院受聘,不得以我院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三、 我院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工程主持人应为满足相应工程等级的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对于工程勘察,若工程主持人为非注册人员,工程勘察报告的审核或审定人员中必须有一人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对于工程设计,工业建筑的工程主持人若为非注册建筑师,其必须是满足相应工程等级的注册结构工程师,且建筑专业的负责人或审核人必须是满足相应工程等级的注册建筑师。 四、三级及以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市政工程设计文件由总师室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审定;勘察文件暂不要求由总师室审核、审定。 五、关于提交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审定的资料要求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全面质量管理之规定: 1、施工图设计前,应对各专业设计方案进行前置审核,由审核人确定认可。 2、施工图设计中间,设计人应适时向审核人反馈设计过程需要解决的难题。 3、施工图完成时,设计人应向审核人提交经过校对人签字的设计文件,包括各专业计算资料,必要的电子版文件。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与实施 一、 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二、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三、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设计人员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四、 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必须注明:其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五、 勘察、设计人员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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