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多次鉴定不同意见质证重要性与探讨--附2例分析.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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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研讨会论文集 法规体制篇 医疗纠纷案件多次鉴定不同意见质证重要性探讨 ——附2例分析 曹一勇.郝木阳 (安徽中鼎司法鉴定所,安徽泾县242500) 摘 要:随着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发生,各类鉴定意见书成为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然而现实福建存在的司 法鉴定重复鉴定问题也日益困扰着医患双方,甚至也困扰着法官和司法鉴定人。本文试就两例二次鉴定不同鉴定意见 案例法庭采信及判决,初步探讨司法鉴定不同意见质证的重要性,并就其形式提出一种新的尝试。 关键词:医疗纠纷;鉴定意见;质证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持续推进,司法鉴定意见已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证据。涉及医疗纠纷案件,由于目前 医学对生命科学的探索远未穷尽,对疾病的探索存在极多的盲点或谟区,以至在有关疾病的发生、转归的司法 鉴定实践中各家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常有大相径庭的看法或认识,极有可能造成多次鉴定多种不同意见的结果。 而司法鉴定意见作为重要证据,法院对其采纳取舍、确认其证明力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诉讼的结局。“证 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文试就两例二次司 法鉴定的医疗纠纷案例质证问题进行初浅探讨: 1 案例 案例1 男,51岁。因“环状痔”住院,经必要准备后行“环状痔切除”术治疗,5月后患者称患处疼痛、出l缸, 每日大便七、八次至十余次不等,不能控制。经省级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其后被 鉴定人自行赴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V级伤残”。期间患者独自一人远赴南京、上海、天津及北京多家医院诊 治.多数医院诊断为“环状痔切除术后,感觉性排便失禁”,有医院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后患者向人民法院起 诉,经初、中二级人民法院审理并终审判决医院承担全部人身损:葺赔偿责任并按“V级伤残”标准赔偿损失。 案例2男40岁。因车祸致右侧胸部疼痛半小时,胸片示“右侧第4~9肋骨骨折”住院,次日下午伤者出现 腹痛等不适,腹穿抽出不凝血,考虑合并“肝破裂内出血”急送手术窒,随后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立即气管插管、 胸外按压等心肺复苏,成功后行肝破裂修补、右胸闭式引流、气管切开等手术,当晚伤者再次出现呼吸、心跳停 止,抢救无效死亡。当地卫生局委托某鉴定中心鉴定,分析说明“肝破裂伴大出血,虽其出m量接近致死量,但检 验中各重要脏器贫血程度:并不十分严重,其单独致死可能性不大。肺震荡伤程度严重,足以因窒息而导致其死 亡”。诉讼时法院又委托另一鉴定中心鉴定,分析说明“某男符合交通事故致肝破裂出血、肋骨多发性骨折,气胸 等,并引起失血性休克,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法院据此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损失。 2讨论 本文二例医疗纠纷案例均属患者(伤者)存在原发伤病,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均存在~定过错或不足,诉讼过 程中均经二次医疗鉴定或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均前后各不相同。如何判定这些各不相同的鉴定意见正确性关乎 案件判决的结局。如在庭审现场要求医患双方进行质证的确是一项困难的事,尤其对毫无医学知识和司法鉴定 知识的患方来说更是难上加难。 案例1主要涉及伤残等级的问题,首次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对应于《道路交通 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交标准》)相当于“X级伤残”;而后某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V级伤残”, 学习《道交标准》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显然不能对应患者的伤情; 与其相对应的伤情应是《道交标准》4.10.7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理应评定其伤残等级为 “X级伤残”。然而在初、中二级审理中,法院只按程序让医患双方相互交换查验对本案至关重要的鉴定意见书 的真伪,并未对其鉴定意见的正确与否进行质证,最终以“双方对此证据无异议”予以认定并判决,导致部分性 404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研讨会论文集 法规体制篇 “冤假错案”的发生。 案例2主要涉及伤病关系.该问题相对较为复杂。前一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肝破裂伴大出血,虽其出Ⅱn 量接近致死量,但检验中各重要脏器贫I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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