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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研讨会论文集 法规体制篇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探讨
王月红陆振海
(南京江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江苏南京210048)
摘要: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医疗损害鉴定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目前,医疗损害鉴定仍然存在着两元化的
鉴定体制,即医学会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和鉴定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种模式利弊共存,如何在两种模式中进行取舍并
不断完善,是本文的探讨要点。
关键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协会;制度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是司法审判的重要依据,其准确性、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客观性直接影响了医疗损害
案件的审判结果,因此分析目前医疗损害鉴定两种模式存在的利弊,不断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才‘能更好
地保障医疗损害案件的鉴定科学、审判公正。
1 医学会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模式的利弊分析
1.1 医学会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模式存在的优点
1.1.1成立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专家库,有效保证了签定队伍的技术力量。
医学会专家库涉及医疗相关各个专业,包括临床、护理、检验、药剂、法医等,各专家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素
质和执业品德,且必须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疵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法医类亦必须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方能进入专家库。因此,专家库人员均具有极其丰富的专业经验,能
熟练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复杂疑难问题。
1.1.2采取回避制度及随机抽取原则。保证了鉴定的公平性。
医学会医疗损害技术鉴定采用了回避制度,与医疗损害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医疗损害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
亲属的.以及其他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医患双方均可提出回避。另外,医疗损害技术鉴定设有专门的遴选系统,医患
双方及医学会共同确定相关学科及鉴定专家数(必定为奇数)后,通过电脑遴选程序医患双方随机抽取相同数量专家
及候选专家号码,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并当场封存,待鉴定当日在医患双方见证下进行拆封。
1.1.3医学会只充当组织作用.不参与鉴定意见形成。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
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也就是说,医学会在医疗损害技术鉴定过程中,只负责组
织.而不参与鉴定意见的形成,任何干扰或影响鉴定意见形成的行为,都属于违规行为。
1.1.4鉴定环节较集中.鉴定过程经过严格控制。
从鉴定案件的受理开始,医学会遵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在鉴定实施阶段,
医患双方陈述、专家提问、鉴定意见评定一气呵成,紧凑而有效地完成了鉴定的重要环节,减少了作弊的空间和
时间,保证了鉴定意见的公正性。
1.2医学会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模式存在的缺点
1.2.1鉴定专家积极性不高。
鉴定实施是一个整体过程,需花费半至一个工作Et的时间,这段时间可能与专家门诊相冲突,也可能病区有
危重病人需抢救。也可能有其他一·些事情需要专家们亲自去处理,因此,当某些更熏要的事情将发生时,专家们
往往会提出拒绝参与鉴定的决定,也存在部分专家单纯因为利益的因素而选择不参与鉴定。
1.2.2临床鉴定专家法律意识不高,法医选择率较低。
之前有提到,医学会建立有庞大的医学专家库,然而,法医学专业的专家却少之又少。相较于法医专家.临
床专家很少甚至从未有过系统地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他们的法律知识不足、意识不高,这对医疗损害茶定存在
一定的影响。另外,对于案件所涉专科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医学会不会建议选择法医专业,只有在患者死亡的
情况下才会选择法医参加鉴定。因大部分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及法律等专业知识信息的空白性,他们往往云里
雾里地接受这样的建议,致使目前情况下,法医专家选择率较低的情况并未被大家所关注。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研讨会论文集 法规体制篇
1.2.3医学会的鉴定,存在“医医相护”之嫌。
医学会虽然是组织和研究“医疗损害”的专业部门,但其又是“医生之家”,临床鉴定专家多来源于各医院,
存在“医医相护”、“老子鉴定儿子”之嫌,缺少公信力;Nu寸,鉴定意见是合议制,又不出庭质证,不符合《民事诉
讼法》中的证据使用规定。
2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利弊分析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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