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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的设计部分》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docVIP

《建筑的设计部分》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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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建筑设计部分》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林建平 (2014年3月 南京) “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新动向 “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 主要条文宣贯: 第1章 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 第2章 室内环境 (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 第3章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部分强条) 第4章 专项设计 (《无障碍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强条) 专题: 1、《住宅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关系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关系3、 4、日照计算与住宅 5、窗台与阳台的防护高度 6、住宅设置凸窗的有关问题 7、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的设计 8、可容纳担架电梯 典型问题答案: 1、 2、 3、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 4、相关标准改版1、《住宅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关系 《住宅设计规范》1999年颁布实施时,明确“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但这是针对整本规范的属性的,所谓“强制性标准”的概念是相对于“推荐性标准”而言,这就是编号“GB 50096”而不是“GB/T 50096”的原因。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是不是“强制性标准”,答案是肯定的。 2000年4月建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收录了《住宅设计规范》中1/3的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但还有2/3的条文没被列入其中。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的某条规定是不是“强制性条文”,需要针对具体条文。(是否黑体字) 2005年《住宅建筑规范》改写了《住宅设计规范》的50多条条文。 2009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没将《住宅建筑规范》列入其中。但继续收录了《住宅设计规范》的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 。201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修编后《住宅设计规范》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简要介绍《住宅建筑规范》的特点:“全文强制”。分别介绍其三大编制背景: 1性能化指标标准的推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挑战; 2)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向技术法规过渡的尝试; 3)住宅商品化后对住宅质量控制的法律依据需要。 目前明确的结论是:两本规范有必要同时存在,在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中各有地位和执行侧重点。《住宅建筑规范》全文强制。《住宅设计规范》非强制性的条文比例较大修编避免矛盾,但不必完全一致。地方区别 专题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设计规范不一致的规定需要明确关系才能避免错误。《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严格。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6.10.3 条: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比《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低虽然做了注释,执行强度比。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措施需要随修改。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关于凸窗的规定:是随《住宅设计规范》2003版修改的。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的公共部位《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住宅设计规范》,在“公共部分”重复强调。大量案例判决结果是以《住宅设计规范》为依据。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技术措施在可踏面和阳台栏杆高度效率等级。 3、 近年来(强条《实施导则》2005年版以来),建筑设计人员普遍反映对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存在困惑,表面上很明确,但执行起来很含糊。以下意见供参考: 1)、建筑设计规范中的量化指标将越来越多,但没有新增实质性的要求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表面上增加了许多指标要求,但仔细分析与有关条文是重复的,仅仅换一个角度提出规定,并没有新增实质性的要求。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在审查这些强条的时候,要求编制组提供论证材料,说明没有提高标准,而且经过测试和核算,一般的建筑工程基本都能达到要求。 2)、带有量化指标的强制性条文普遍“难执行”,但是一定“要执行” 本来在建筑设计规范中增加量化指标是为了提高“可操作性”的,但是为什么反而“难执行”呢。原因是没有相应的实测、评估、验收的标准,而且实践证明,我国目前全面采用量化指标对建筑工程进行实测、评估、验收的条件还不成熟。其中,“设计值”和“实测值”之间误差很大,而且检测方法和检测设备的发展还有待时日。目前,对设计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应能证明自己已经执行了,没有要求证明已经执行到位。 3)、以提高设计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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