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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相遇局面的适用条件探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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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相遇局面的适用条件探讨.doc

对交叉相遇局面适用条件的探讨 -兼论对大连港H2浮筒的设置 赵月林 洪碧光 王逢辰 夏国忠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学院) 摘要:本文讨论了交叉相遇局面条款适用的条件,并讨论了在特殊情况下交叉相遇局面条款的适用问题。然后,结合有关大连港H2 浮筒附近发生的碰撞事故,分析了发生碰撞的主要原因,并对大连港H2 浮筒的设置提出了建议,以避免在H2浮筒附近发生碰撞事故。 关键词:交叉相遇局面,保速保向,稳定的航向,碰撞原因。 引言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15条规定:“当两艘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如当时环境许可,还应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从《规则》的条文可以看出,构成交叉相遇局面的条件主要有: 互见中; 两艘机动船。; 交叉相遇。指两船的船首向交叉,即指船首向交叉大于6°舷角(左与右),但小于112.5°舷角(左与右)。当船首向交叉为6°舷角左右时,一般应假定为对遇局面,而当船首向交叉为112.5°舷角左右时,一般应假定为追越; 致有构成碰撞危险。 对上述交叉相遇局面的构成条件,在理论上并无多大的争议。然而,在实践中,对交叉相遇局面条款的适用范围等问题,仍然存在一些争议。本文试图说明交叉相遇局面条款适用的条件,并对某些特殊情况下是否适用交叉相遇局面进行探讨。同时结合某一碰撞事故的实例对大连港甘井子航道入口处H2浮筒的设置提出建议,以保证进出口船舶的安全。 交叉相遇局面适用的条件 交叉相遇局面条款的适用除了必须具备上述四个构成条件外,由于在交叉相遇局面中,一船应给另一船让路,为了使让路船能够承担让清直航船的义务,让路船必须能够了解直航船的位置、动态、以及是否稳定在某一航向和某一航速上。所以必须以将被定为直航船的船舶的航向是持久的、稳定的,并能被他船所理解作为前提条件。即交叉相遇局面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直航船的航向应是在一个能被他船所理解的稳定的航向上(on a defined course)。这一点,已经被许多判例所确定,如1949年的Alcoa Rambler案件、1974年的Savina案件 [1]。也就是说,作为交叉相遇局面中的直航船必须负有保向保速的义务,交叉相遇局面条款才得以适用。然而如何理解直航船的保速保向呢? 保向保速一般是指直航船尽可能地保持原来的航向和初始的船速。然而,如直航船的变速或变向行动是航海操纵所必需的,并能被他船所理解,那么直航船的这种变速或变向行动不能被认为是违反了保向保速的义务。所以,直航船的变速或变向行动是否违规,乃至交叉相遇局面是否适用,具体的情况要具体分析: 接送引航员上下船。在接送引航员上下船时,船舶有必要适当地降低船速,并转向为引航船创造下风,这种变速和变向的行动应该是能被他船所理解的,也是航海操纵所必需的,是良好船艺的做法。因此,在交叉相遇局面中,即使直航船为接送引航员而对航速和(或)航向作了变动,交叉相遇局面仍然适用。 有第三船接近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当直航船与第三船接近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直航船采取避让行动,对航速或航向作变动,这也是航海操纵所必需的,所以也不能认为直航船违反了保向保速的义务。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交叉相遇局面就不适用,而是一种特殊情况。交叉相遇局面的构成条件之一是两艘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而在这种情况下,“直航船”已经与两艘船舶构成了碰撞危险,应该是一种特殊情况,各船均负有避让责任和义务。 船舶驶往锚地抛锚或从锚地起锚开航时。船舶在驶往锚地过程中,往往要采取减速、变向的措施;在从锚地起锚开航过程中,也往往要采取加速、变向的措施,因此,该船的航速、航向是不稳定的。所以如在驶往或驶离锚地的过程中,与其他船舶构成交叉相遇,交叉相遇局面并不适用,而是一种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驶往或驶离锚地的船舶应谨慎驾驶,避免所采取的行动危及其他船舶;而其他船舶应特别注意到驶往或驶离锚地船舶可能变向、变速的特殊情况,加强了望,及早地做好操纵避让的准备。 直航船为保持船位,用舵、车调整船舶的航向、航速时。直航船在航行中,为了克服外界风、流、浪的影响,为调整船舶的风流压差、保持船位,而对航速、航向进行适当的调整,这种对航速、航向的调整是航海操纵所必需的,也是能够被他船所理解的。因此,仍应认为直航船是保向保速的,交叉相遇局面条款仍然适用。 船舶在进行船舶操纵性试验或测定罗经差等操作时而对航速、航向所作的变动。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船舶操纵性试验、测定罗经差等操作并不是航海操纵所必需的,所以,其对航向、航速所作的变动,就不能认为该船的航速航向稳定在一个能被他船所理解的航速、航向上,因此交叉相遇局面就不适用。 交叉相遇局面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 有关的避碰专著[2]认为,当两艘机动船在岬角、灯船或习惯转向点附近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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