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招标规则【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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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招标规则【荐】.doc

2008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招标规则 为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学,提高法学研究水平,促进研究成果应用转化,结合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2008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自选课题。 申请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应从课题指南中选定题目;自选课题,在《中国法学会2008年工作要点》规定的范围内,围绕当前“实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工作重点和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由申请人自定题目,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 对重大课题资助经费八万元;重点课题资助经费四万元;一般课题资助经费二万元;自选课题经费自筹,自选课题的研究成果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和应用价值的,经中国法学会组织评审鉴定,择优予以奖励。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会会员,法学教学科研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课题。 课题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填写并提交《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书》一式8份。 课题实行主持人负责制。课题申请人(批准立项后为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申请课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者应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对申请课题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并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 2、申请重大课题、重点课题者,申请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副厅(局)级以上职务;申请一般课题者,申请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法学博士学位或处级以上职务;申请自选课题的法学教学科研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法学博士学位。所有申请人均须随申请书一起提交学位证书(复印件)或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任职证明一份。 3、申请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须有不少于三人组成的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均应具有相应研究能力; 4、2008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申请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 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中央部委、省(区、市)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相同研究内容课题的,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等中央部委批准的相同研究内容的课题的,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中国法学会研究课题尚未取得《结项证书》的,不得申请。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如获准立项则撤销立项。 第四条 课题立项的评审标准: (一)课题申请书填写清楚、完备。 (二)课题选题方向正确,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课题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和应用价值。 (四)课题组成员对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相关的研究成果,具有完成该课题的能力。 第五条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对课题设计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预期目标完成的可能性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经中国法学会审查批准后立项。 第六条 课题申请批准后,由中国法学会发出立项通知书,并通过中国法学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中国法学会对立项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课题组是否按照课题设计和预定研究进度开展工作。 (二)课题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情况。 (四)课题经费是否用于项目研究,开支是否合理。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课题立项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减课题组个别成员的,应及时报中国法学会审核备案。 第九条 自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研究任务,经课题主持人申请,报中国法学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只能延期一次。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将最终研究成果、内容提要(2000字左右)一式8份和电子文本报送中国法学会鉴定验收。 第十条 中国法学会享有课题研究成果应用转化的权利。在验收前,未经中国法学会同意不得公开发表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鉴定验收。鉴定验收标准如下: 1、政治方向正确。   2、分析深刻,论证充分,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和应用价值。   第十二条 通过鉴定验收的课题,由中国法学会颁发结项证书。  第十三条 对于鉴定验收不合格的研究成果,课题组应当按照鉴定验收意见在3个月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研究成果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由中国法学会作出鉴定验收不合格的决定,并通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不再拨付其余经费。课题主持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中国法学会课题。 第十四条 未按课题完成期限提交研究成果的,视为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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