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章程【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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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学院章程【荐】.doc

上海电力学院章程 (送审稿) 序 言 上海电力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51年,先后历经了上海电业学校、上海动力学校、上海电力学校、上海电力专科学校等的发展演变。1979年,学校实行国家水利电力部和上海市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领导体制。1985年1月,经国家教育部和水利电力部批准,更名为上海电力学院,开始了本科层次的办学历程。2000年起,学校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由电力部管理转为上海市“属地化”管理。2006年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学校已经发展成为以工为主,管、理、经、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主干学科电力特色明显的高等学校,是我国目前独立建制的三所电力高校之一。学校为国家和地方培养了数万名电力及其相关行业的专门技术人才,被誉为“电力工程师”的摇篮。面向未来,学校正努力朝着高水平有特色电力大学的建设目标迈进,矢志成为我国电力及相关领域高端应用型人才培养和科技研发的重要基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办学行为,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上海电力学院;英文名称为Shanghai University of Electric Power,缩写为SUEP;学校网址是。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平凉路2103号。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教委”)。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以及终止,须经上海市教委同意,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教育部审批。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招生、学科专业设置及调整、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行政管理、财产管理及使用等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七条 学校依法确定管理体制,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学校由二级学院(部)、校部机关、直属单位等机构组成。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二级学院(部)的自主管理权,发挥二级学院(部)的办学主体作用。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坚持为能源特别是电力行业的发展以及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秉承“务实致用,明理致远”的办学理念,以“立足电力,立足应用,立足一线”为办学特色,以建设高水平有特色电力大学为目标,努力成为我国电力及相关领域高端应用型人才培养和科技研发的重要基地。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能源电力行业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上海市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实际办学条件,在上海市教委核定范围内自主确定与调整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学校加强能源电力特色学科建设,坚持以工为主,管、理、经、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根据国家规定、社会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及专业,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在上海市教委授权范围内依法自主招收学生,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高等职业教育适度发展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合理开展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等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全日制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依法颁布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自主制定学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自主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学科建设,构筑科研基地,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依托能源电力行业,发挥自身特色,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应用,不断提升为能源电力行业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传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积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七条 学校围绕提高教育质量的中心任务,制定学科、专业、科研、课程以及教学水平与质量的考核、评价基本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已被学校依法录取,并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或跨学院选修课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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