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土地行政调处与诉讼.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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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争议概述 一、土地争议的概念 土地争议即土地纠纷,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在土地管理活动中与他方产生的争执。 土地争议包括土地民事争议和土地行政争议。 土地民事争议又分土地权属争议、土地侵权纠纷、土地相邻关系的争议等。 土地行政争议是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引起的与相对人之间的争议。 对于土地争议,权利人不能任意选择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给予保护,土地争议因种类不同其解决的途径有所区别。 二、土地民事争议 (一)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纠纷有区别 常说的土地纠纷是因土地而产生的一切纠纷的总称,特别是指进入司法程序的有关土地的纠纷,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义。 土地权属争议则有明确的法律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所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即为土地权属争议。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17号令《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实际上就是当事人对土地的权利归属有争议,其概念的外延远小于土地纠纷。 土地权属争议具有主体多样、对象特定、原因复杂、解决方法特殊等特征。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民法上属不动产物权范畴,是最根本的不动产民事权利,土地权属争议也是最基本的民事争议。在民事法律框架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均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所以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应当适用民事法律的基本规范,最终解决也应可以寻求司法救济。权属争议的这种民事性质也决定了该类争议不同于行政区划争议和土地行政管理争议。 民法基本理论认为,物权具有排他性,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或相互矛盾的物权。土地权属争议是一物多权争议,表现为争议各方都主张自己对标的物土地享有排斥对方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双方中必然有一方的主张不能确立。因此土地权属争议有强烈的对立性,它不同于权属明确情况下的土地侵权纠纷。虽然民事争议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但对同一土地的权属争议往往是要经过调解或裁决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多属历史形成,因行政行为不当而产生。 自从有了法和法所确认的所有权制度,土地权属争议就产生了。上层建筑的任何重大变化都会在土地制度中予以体现,所以当国家形态和经济制度发生变化时,甚至同一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政策发生变化时,都可能导致土地权属的变化。因此权属争议有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又有现实的复杂性。 土地作为不动产,现代民法主张以产权登记进行公示,从而保护土地的所有和处分权利。但由于政府原始登记工作还不全面彻底,或者在登记中存在错误,就会大量产生土地权属争议。可以说登记不到位和错误登记是目前土地争议产生的直接原因。 土地权属争议在处理程序上行政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此,行政处理程序是土地权属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当事人双方争议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形下,只能首先申请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的认定是其法定职责,而且鉴于土地管理的专业性特点,由相关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争议先行处理确认,更利于解决纠纷。 土地权属争议有政治的敏感性,又有历史的复杂性,当事人自行解决的可能性也不大。这就决定了土地权属争议必须有特殊的程序。由于土地权属争议数量大,多是历史遗留问题,目前又是因政府登记不到位或者错误登记造成,所以先由政府处理是最好的选择。这样通过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政府可以更好地实现土地政策,解决登记问题,提高办事效率。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行政程序优先,在我国被设置成土地权属争议须经行政处理,但行政处理结果要接受司法审查。即争议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当然这是一种行政诉讼。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依据政策化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来源复杂。就土地所有权而言,我国土地经过几次土地革命或改革,所有权全部集中在集体和国家手中。可以说国家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是政权的结果,而非法律的结果。 解决集体和国有土地所有权争议时除了适用国家的土地法之外还主要适用历史上的有关政策,要看历史上政策适用情况。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比起土地所有权来说,在目前有了较好的法律框架。除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出让转让行为协议化体现了土地权利的民事性质。在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方面,法律依据比较充分。 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土地权属争议主要集中在土地使用权争议。 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例 【案情】洋景村、石湖村和富新村是博罗县柏塘镇下属的三个行政村,地理位置相邻接壤。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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