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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第4次智慧财产实务案例评析座谈会议纪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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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第4次智慧財產實務案例評析座談會議紀錄
壹、時間:99年7月20日 (二) 下午2:00
貳、地點: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7樓1703室
叁、主持人:謝銘洋教授(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記錄:廖培穎
肆、出席人員:各界代表(依姓名筆畫排序)--王惠玲顧問(TIPA協同主持人,惇安智慧財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崇僖副教授(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陳昭華教授(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張哲倫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 )、馮震宇教授(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劉蓁蓁副組長(智慧財產局)、賴文平所長(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伍、討論題綱:商標權效力之限制與合理使用之認定
商標法中商標權之限制及合理使用(或稱善意使用),是商標權侵害案件中重要議題之一,法院實務在這方面也有許多案例。
這次座談會,特別篩選出最高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有關商標合理使用之判決,並加以整理,作為討論之基礎。藉以探討司法實務對於商標合理使用的認定及判斷。討論之重點,將集中於下面幾個議題:
茲舉下列21件各級法院判決做為參考:
1.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64號
2.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170號
3.智財法院98年度民商訴字第39號
4.智財法院98年度民商上更(二)字第5號
5.智財法院98年度民商訴字第26號
6.智財法院98年度民商上字第10號
7.智財法院98年度民商上字第2號
8.智財法院98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1號
9.智財法院98年度民商上字第4號
10.智財法院98年度民商上字第3號
11.智財法院98年度民商訴字第7號
12.智財法院98年度民商訴字第8號
13.智財法院97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00001號
14.智財法院97年度民商訴字第8號
15.智財法院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3號
16.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自字第16號
17.智財法院98年度刑智上易第36號
18.智財法院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9號
19.智財法院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0號
20.智財法院9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8號
21.智財法院9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 號
【討論題綱】
一、關於商標之使用,我國商標法第6條規定:「…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 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惟如何判斷是否為「行銷之目的」,抑或僅為「表示自己姓名、名稱」、「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應以使用人主觀上或客觀上表示為認定基礎?(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64號、智財法院98年民商訴字第39號、98年民商上字第10號、97年民商訴字第7號)
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達自己姓名、名稱…」及第3款「善意先使用」,所謂「善意」究應如何做認定?若系爭他人商標為著名商標,是否即可藉此認定使用人之「明知」而非善意?(智財法院98年民商上更(二)字第5號、98年民商上字第2號、98年刑智上易字第36號)
三、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製作之商標法逐條釋義說明,商標法第62條第1款所謂之「公司名稱」、「商號名稱」,認為係指公司法與商業登記法中之公司名稱及商號名稱而言。而公司選用英文名稱,公司法並無報備之規定,亦不須訂明章程,即使在章程中加以規定,亦不發生登記之效力,故公司之英譯名稱相同,是否違反上開規定?意即商標法第62條第1款規定是否包括公司英文名稱部分?進而影響同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之判斷?(智財法院97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00001號)
四、同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善意先使用」,是否限於國內先使用之商標,亦或包括於國外先使用之商標?(智財法院98年度民商訴字第26號)
五、承上,第30條第1項第3款修正時,行政院函送立法院之修正草案中其但書用語係「以原使用商品及原產銷規模為限。」惟在立法院二讀時,刪除「原產銷規模」用語,可知上開法條所謂「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一語,並無產銷規模之限制。然有疑義者,乃所謂「產銷規模」究何所指?此一所謂產銷規模,究竟係指「店數」之限制,抑或「地理區域」之限制?換言之,善意先使用者得否增加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店家數目?可否於不同地理區域開設分店?(智財法院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0號)
陸、會議紀錄:
謝銘洋教授:
本次是今年度智慧財產培訓學院第四次智慧財產實務案例座談會,主題針對商標,去年曾經討論過商標損害賠償的問題,本次就集中在商標權效力之限制及合理使用,整理近年來最高法院與智財法院有關於商標法第30條的判決,給大家參考。先請助理做簡報。
廖培穎同學:
今天的主題是:商標權效力之限制與合理使用之認定,共整理二十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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