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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知识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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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经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 2. 期货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现自律管理。 3.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境内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期货公司批准为6个月。并在公司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申请变更业务为受理之日起2个月。 5.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须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6. 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注销手续。 7. 期货公司接收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 8.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做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9.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区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10. 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 11. 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可以使用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比例,价值的计算方法,有价证券的种类由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12.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 13. 期货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按照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14.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协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1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 16.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当的利益。 17. 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违反规定收取手续费的应当责令退还多收取的手续费。 18. 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提供虚假申请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期货业务许可的,撤销其期货业务许可,没收违反所得。 19.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价格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20.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由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2. 期货交易所履行的职责包括: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保证合约的履行。 23.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提高保证金,暂时停止交易,限制呼吁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24. 期货交易所办理制度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变更公司形式,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变更5%以上的股东,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公司办理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公司形式,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5.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26.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期货公司持续经营规则,对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境内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等业务规模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监管指标作出规定。 27.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期货公司持续经营规则,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及内部控制,保证金存管,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要求。 28. 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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