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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立法【荐】.ppt
第十六章 立法 一、立法的概念与特点 二、立法体制 三、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四、立法程序与技术 一、立法的概念与特点 1.立法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2.立法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3.立法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分配的活动。 4.立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1)广义上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的涵义是相同的,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它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有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国务院和有权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立法的特点 1.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2.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 3.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 6.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思想家理解的立法 社会诞生时是共和国的首领在创设制度,此后便是由制度来塑造共和国的首领了。(孟德斯鸠) 为了使一个新生的民族能够爱好健全的政治准则并遵循国家利益的根本规律,便必须倒果为因,使本来应该是制度的产物的社会精神转而凌驾于制度本身之上,并且使人们在法律出现之前,便可以成为本来应该是由于法律才能形成的那种样子。这样,立法者便既不能使用强力,也不能使用说理;因此就有必要求之于另外一种不以暴力而能约束人、不以论证而能说服人的权威了。(卢梭) 为了发现能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就需要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它与我们人性没有任何关系,但又能认识人性的深处;它自身的幸福虽与我们无关,然而它又很愿意关怀我们的幸福;最后,在时世的推移里,它照顾到长远的光荣,能在这个世纪里工作,而在下个世纪里享受。要为人类制订法律,简直是需要神明。(卢梭) 二、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关于一个国家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项制度的总和,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国家的性质决定了一国的立法体制的性质,国家的结构形式也影响着一国的立法体制。 我国立法体制梳理 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一元、两级、多层次 中央立法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宪法、法律 (二)国务院——行政法规 (三)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构——部门规章 (四)中央军委及三总部、各兵种、各军区——军事法规、军事规章 地方立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同级政府——地方政府规章 经济特区市、省会或首府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与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同级政府——地方政府规章 经济特区(省、市)人大和常委会——经济特区法规(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授权)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法规 小结:普通地方立法:人大为法规;政府为规章。 温州冲刺“较大的市”,争地方立法权 “较大的市”,750万温州人的政治情结,近20年的梦想。虽然温州市全国人大代表从1987年开始先后17次向全国人大及国务院等部门提出申请,却至今未能如愿。因为“较大的市”牵涉到国家的立法体系、国家和地方关系处理模式的诸多问题。 “争取‘较大的市’,核心就是争取地方立法权。”温州市法制办官员黄良林说。“如果获得‘地方立法权’,有利于促进温州模式加快发展。”浙江社科院高级研究员谷迎春进一步解释。(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立法中的纠纷解决 第八十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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