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区别.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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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区别 一、概念的不同 1、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提出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和主张,对于反对封建司法专横,建立现代法制起了重要作用。 2、实证主义学派认为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18世纪中叶一批启蒙思想家适应时代的要求,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他们的先进理论唤起了人们的觉醒。反对封建制度,要求自由权利,成为广大人民的呼声。古典学派的犯罪思想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犯罪古典学派理论的代表人物有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英国思想家边沁、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著名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19世纪中后期,有《黑格尔哲学批判》《基督教的本质》《未来哲学原理》《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 1、犯罪概念的不同 (1)古典学派主张从法律的角度定义犯罪概念,只有法律上有规定的才认为是犯罪。 (2)实证主义学派则是从广义的角度出发,认为一些没有在法律上被规定的犯罪越轨行为也是犯罪。 2、犯罪观的不同 (1)古典学派的创始人之一贝卡利亚从功利主义学说出发,认为犯罪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问题,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表现。因为人们都努力寻求愉快的感受而力求避免不愉快的感受,因此,一个人犯罪与否正是在“趋利避害”、“避苦求乐”的思想指导下自由选择的结果。而刑罚就是针对人的功利主义思想所进行的恫吓,以迫使人们不去犯罪。因此,贝卡利亚指出,犯罪应是一种十分明确的法律定义,法律应对什么事犯罪做出不容变更的规定,并规定与犯罪形式应的刑罚。 (2)实证主义学派的认为犯罪人犯罪绝非出于自愿,犯罪是由行为人的性格和环境所生的必然现象。代表人物恩里科·菲利在《犯罪社会学》提出犯罪是特定生理和心理构成在特定自然和社会环境中作用的结果。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是《犯罪社会学》一书研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实证地认识犯罪,把犯罪看作一种社会现象,才能客观、全面地研究犯罪学。由于存在天生犯罪人,犯罪成为社会的必然产物,不可能被根除。恩里科·菲利的《犯罪社会学》不仅研究犯罪,也研究罪犯,而且把他们看作一个个有其自身生理、心理特性及特定自然、社会环境的人,而不是没有区别的、抽象的个体。,,,, 死、切除前额、消除生殖机能、流放荒岛等与社会隔离的措施。 7、犯罪预防不同 (1)古典学派强调犯罪预防,报应刑论,主张犯罪人依照国家报复原则科以处罚,以抑制犯罪欲望心里强制论,法律控制犯罪论。预防犯罪时重视犯罪的威慑作用,把刑罚作为最重要的减少和消灭犯罪的对策,主张一般预防。代表人物是李斯特,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认为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犯罪的原因包括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其中社会原因是最重要的。反犯罪不能单靠刑罚,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有效的刑事政策。反对天生犯罪人论,认为最主要的反犯罪对策就是社会预防。刑罚的目的是教育型目的。 (2)实证主义学派注重刑罚替代措施,在犯罪对策上主张问题上主张社会防卫论和特殊预防论。主张对人进行科学的矫正治疗,根据犯罪人的类型,因人施罚。代表人物是菲利(1856-1929),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刑法学家和政治活动家,实证派犯罪学原因观:犯罪的原因包括人类学因素、地理学因素、社会因素。b、犯罪预的主要创始人之一。19世纪80年代初发表《犯罪社会学》一书。主要观点有:a、犯罪防论:从实际效果分析,刑罚对犯罪的威慑作用是很有限的。因此,犯罪社会学家应当在对犯罪及其自然起因的实际研究中去寻找其他社会防卫手段。, , , , ; 而功利论者认为, , , ; 而功利论者则认为, , , 9、刑事责任不同 (1)古典学派强调刑罚必然性,指出犯罪之后必然地要接受刑罚。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刑罚强度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刑罚造成的痛苦要按一定比列大于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和犯罪人所得到得利益。对于特定的犯罪要处以特定的刑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古典犯罪学派关注的中心是罪犯所犯之罪行,但是对于犯罪人主观方面,基本不考虑。 (2)实证主义学派代表人物菲利认为:“古典派犯罪学注意的仅仅是刑罚, —刑罚对犯罪的威慑作用是有限的,犯罪社会学家应当在对犯罪及其自然起因的实际研究中寻找其他社会防卫手段这些间接地防卫手段就是刑罚的替代措施。如在经济,政治,科学,立法和行政,教育等领域内的 即在清除产生犯罪的环境和条件。包括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科学领域、立法行政领域和教育领域的刑罚替代措施。 加罗法洛 “刑罚的功利标准”适应刑罚应对犯罪人处以危害最小但是又最有效地刑罚,应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适应不同的刑罚。对于极端犯罪人死刑是唯一适合的刑罚,冲动型犯罪人监禁是最有效方法,职业犯罪人适合长期监禁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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