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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必威体育精装版考试大纲《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福建会计之家【荐】.doc
福建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整理来源:福建会计之家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内容相对抽象。 明确学习本章的目的:为了通过考试。 本章结构完整,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切勿孤立地记忆。 本章考点相对分散,三节重点知识点皆有涉及。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预算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预算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体系 通过时间 实施时间 地位 《预算法》 1994.3.22 1995.1.1 在财政法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11.2 1995.11.22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即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实现财政职能的基本手段,反映国家的施政方针和社会经济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与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财力保证作用。国家预算既是保障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条件,又是政府实施各项社会经济政策的有效保证。
2.调节制约作用。国家预算作为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财政实行宏观控制的主要依据和主要手段。
3.反映监督作用。国家预算是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综合反映,预算收入反映国民经济发展规模和经济效益水平,预算支出反映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根据国家政权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而确定的。我国的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分为五级预算,具体包括: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注意】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我国的国家预算,根据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按照收支管理范围可分为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职权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职权
主要包括: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重点提示】注意预算调整只包括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增加债务的部分变更。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各部门的预算职权包括:
(1)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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