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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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工程科学研究院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安排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以及其它相关的科学技术活动。 第三条 项目按经费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三类: (一)纵向项目: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提供全部或部分研究经费的项目、课题、子课题、专题及研究任务等。 (二)横向项目: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我院承担并提供全部或部分研究经费的项目。 (三)院创新基金项目:由院资金资助立项的院级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纵向项目和院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鉴定验收、科技成果及档案管理、经费管理、资产管理等。横向项目按照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执行。 第五条 在项目执行及管理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及学术不端行为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直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接受上级处罚,院将根据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取消责任人三年内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竞争的原则。 (二)坚持深入调研、需求牵引、驱动发展的原则。 (三)坚持农机与农艺、创新与产业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自主创新与引进协同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项目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二)项目申报人原则上应与申报项目的技术领域和专业方向一致,有相关的研究经历和技术积累,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特殊情况下,如院内无其他合适人选,或急需培养某些领域的专门人才,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可跨学科、跨专业申报项目。 (三)项目申报人原则上应没有正在主持的同类项目。特殊情况下,如院内无其他合适人选,或急需培养某些领域的专门人才,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再次申报项目。 (四)项目申报人没有《院专利管理办法》、《院科技档案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禁止申报项目的行为。 第八条 纵向项目申报工作由科技处统一组织,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择优确定项目申报人,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越级申报。 第九条 鼓励院内外跨学科、跨行业联合申请纵向项目,以争取承担更多的重大项目。 第十条 经批准立项的纵向项目,项目申报人应与项目主管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合约),并将项目批复文件、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合约)、项目经费预算书、联合申请合作协议等原始文件报科学技术管理处存档。 第十一条 院创新基金项目立项程序: (一)科技处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集项目的基础上,提出初步立项意见; (二)学术委员会(必要时可外聘专家)经充分研究论证后,形成立项意见; (三)经院务会研究讨论后,确定最终立项意见; (四)科技处编写项目申报指南,在全院范围内公开招聘项目主持人。 第十二条 院创新基金项目主持人实行竞聘制,竞聘程序: (一)人事教育处组织召开项目主持人竞聘会; (二)竞聘人进行项目实施方案汇报; (三)专家质疑、答辩; (四)全院专业技术人员采取排序的方式进行推荐; (五)学术委员会采取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推荐; (六)人事教育处统计投票结果; (七)院务会确定项目主持人,经公示无疑议后执行。 第十三条 院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后,由科技处与项目主持人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含预算书)。 第十四条 凡正式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列入院年度科技计划,由科技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主要责任主体的基本职责: (一)科技处:对项目实施有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部门组织实施项目;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项目承担部门和项目主持人按时做好项目鉴定、验收工作;推动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应用。 (二)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人:对项目实施有组织协调的责任。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科研保障条件,组织研究队伍开展科研工作;督促项目主持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确保项目按期结题;及时向科技处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项目主持人:项目主持人是项目的第一责任人,享有选聘项目组成员和合理使用经费的权利,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所需材料;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取得的知识产权情况;负责准备项目鉴定、验收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履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档案搜集整理、固定资产管理、科技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等职责。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重大事项报告制、检查和问责制。 (一)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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