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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及其利益之返还.pdf

◆理论新探 2011 ·06 (中) 不当得利及其利益之返还 刘新晓爱 摘 要 通过介绍不当得利的含义与起源,从不当得利之获利返还的法学界现存争议出发,深入分析不当得利获利返还方 式,提出创设性观点和具体实施措施。 关键词 不当得利 获利返还 立法体系 作者简介:刘新晓爱,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 ( )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 20 11 06-298-0 1 不当得利,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 利益返还的做法,但它是以“去除受益人无法律上原因的利益”, 行为。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基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 致 其立法宗旨和出发点与我们所倡导的保护最大化利益与实现公 他人损害”的事实,而至于形成这一事实是否基于人的行为,是在 平的立法目的是有所区别的。我们可以对照着参考2007 年台上 所不问的。我国由于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所以不当得利的 字第2362 号判决涉及受诈骗集团欺诈汇款行贿的不当得利,此 适用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大陆民法中对不当得利并 案中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特别提出公平原则,强调可据此而认 未有成体系的规定,除了《民法通则》与《民通意见》个别条款对不 定损益变动的“不当性”,并用于限制解释台湾地区民法第180 条 当得利的概念以及返还的范围做了大致的划定,此外并无可据以 第4 款不法原因不得请求返还的规定。此外,对于获利尚有待于 切实引用的条款。可以说,大陆的民法理论在不当得利领域还是 规范统一的计算方法,而其计算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我们不 亟待发展与成熟的。 得不考虑的因素。相比之下,台湾地区民法的相关规定却能够更 不当得利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其思想渊源则为著名的 好地兼顾双方的利益,从保护善意取得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不失为 “损人而利己乃违反衡平”法谚。细论之,即“对于两个财产间所 一种更好的选择。 生之不平衡,命裁判官予以调整者,乃正义之法则,一人为另一人 此外,对于受领人,亦可以分为善意和恶意的两种。当受领 的利益,不受任何报偿,而牺牲其利益时,乃正义所不许”。可以 人为善意时,根据台湾地区民法第182 条第一款:“不当得利之受 说,衡平思想乃不当得利的起源与核心思想,其恰恰与现代民法 领人不知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负返 基本原则中的公平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妙,当属现代民法立法与司 还或偿还价额之责任。”可知此时,受领人仅负返还其现存利益的 法的根本出发点之一。 责任,倘该利益已不存在时,则不必返还或偿还价额。关于价额 有关于不当得利的获利返还问题的立法规范,引起了民法理 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 论界的争议。根据《民法通则》第92 条,不当得利者应当将取得 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 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通意见》将此处的利益定义为 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 原物及其孳息,在实践中受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 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 首先,《意见》规定的对该不当利益应在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 市场价格为准。而当受领人为恶意时,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 予以收缴,已显得不合时宜,因为收缴只针对违法所得。原物所 则,当事人应对自己有过错的行为承担责任(又称过错责任原则), 生的孳息一并返还的规定,有人对此存在异议也不是并无道理, 即不论该利益是否存在,应当将受领时取得的全部利益返还给受 因为该额外利益从实质上讲是基于不当得利者与第三人的契约 损失的人。此处不妨将其处理方式视作台湾民法所一贯主张的 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其发生并非基于原权利人的权利。换言 “不当得利孳息利益的非返还”主张的一种特殊使用情况,抑或可 之,在不当得利尚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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