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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doc
扎实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着力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能力
江西省国资委
江西省国资委成立以来,在国务院国资委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帮助下,紧紧围绕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加快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壮大国有经济,锐意进取、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扎实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组织体系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已建立,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能力不断增强,为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
2004年8月,江西省国资委成立不久,首批选择了8家企业(出资监管企业4家,重要子企业4家)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 2005年初,我省被列为全国地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单位之后,又明确了3家出资监管企业和10家重要子企业为第二批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企业,使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总数达到21家。近两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又陆续在8家出资监管企业配备了专职或兼职总法律顾问,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到目前为止,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出资监管企业达18家,占出资监管企业总户数的75%。其他尚未设立总法律顾问的出资监管企业也通过设立专门或合署办公的法务机构实行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明确了专职法律事务人员;出资监管企业的22家重要子企业也实行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现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由试点到重点企业的全面推开。
一、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总法律顾问制度又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近四年来,我们以列入全国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试点单位为契机,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为抓手,以构筑法务工作组织体系为依托,以培养高素质法务人才队伍为重点,以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为核心,以为依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服务为根本目的,及时有效地在出资监管企业及重点子企业开展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
(一)统一思想,发挥作用,切实提高对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以规范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执业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针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行之初相当一部分企业对之不了解、不理解,乃至不重视的状况,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做好了工作。
一是着力宣传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强调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建立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的需要,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需要。结合对一些企业因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导致企业遭受巨额经济损失、一些企业因缺乏法律论证随意决策而使企业承担重大经营风险以及相当一部分企业在涉法纠纷中疲于应付等案例的分析,使企业对设置企业法律顾问、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二是重点妥善处置了一些企业重大债务纠纷。抓住国资委成立不久,部分企业最关心、最迫切要解决的一些债务处置问题,特别是在企业改制重组中,债务重组是前提条件,指导和帮助企业法务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对历史债务形成的原因清楚和对改革政策把握准确的优势,与债权人和司法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有效化解了一些历史债务纠纷,也为企业的改制重组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从而使企业真正感受到企业内部法务人员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对建立和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也有了更加感性的认识。
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之初,我们把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积极协调处理法律纠纷作为工作的重点和抓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实施,使企业处理法律纠纷的成本降低,能力明显提升。涉及企业债权债务风险的纠纷,企业法律顾问能从企业实际出发,能协商的协商,该用法律手段用法律手段,尤其是对企业因历史担保带来的债务风险,企业法律顾问能尽心为企业考虑,出主意、想办法,把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三年多来,出资监管企业法务人员通过协调、应诉、诉讼、审核合同、纠正失误等,共为企业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49.65亿元。
(二)领导重视,强力推进,确保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领导支持重视,为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供前提条件。针对不少企业领导对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认识模糊的状况,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采取约请试点企业主要领导谈话的方式,面对面宣传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督促企业领导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一些重要会议上,委主要领导都要讲一段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情况,提出新要求。分管领导专门到企业开设讲座,阐述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义、来由、建立和完善的算途径以及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等重要内容,启发和促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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