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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过劳死与劳动者维权.docVIP

2015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过劳死与劳动者维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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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过劳死与劳动者维权.doc

中公教育官方资料,严谨非法盈利行为! “过劳死”频发,职场人健康状况引关注   “过劳死”事件频发   近日,安徽安庆一名23岁的小伙子高温下连续加班工作12小时后突然身亡。有媒体报道,该小伙生前长期加班,还曾对朋友抱怨“可能会累死掉”,岂料一语成谶。无独有偶,最近几年,年轻人“过劳死”事件频频见诸于媒体报道:“25岁的华为员工加班过度猝死”、“37岁的清华大学讲师倒在讲台前”、“85后淘宝店主过劳死”……   中国职场人超负荷工作严重   根据北京大学社会调查研究中心发布的《2012年度中国职场人平衡指数调研报告》显示,目前我国职场人日平均工作时间为8.38小时;30.3%的人日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最长为16小时。年轻人工作压力大,经常超负荷工作,再加上作息不规律、饮食不规律,常年处于亚健康状态,一不注意就会发生心源性猝死,即民间说的“过劳死”。   “过劳死”的认识误区:不是累死   “过劳死”一词起源于经济腾飞时的日本。以工作节奏快、时间长、压力大著称的日本上班族曾经是“过劳死”的重灾区。专家称,“过劳死”不是“累死”,其实质是“病死”,劳累只是疾病的促发因素。据统计,在导致“过劳死”的基础疾病中,三分之二以上是由心脑血管疾病引起的。工作压力、过度劳累、紧张应激充当的只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过劳死”,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介绍,我国法律对‘过劳死’并未有明确规定。   首先,“过劳死”既不属于“职业病”,也不属于“工伤”。   杜立元律师说“对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死亡和伤害,依法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只有工伤和职业病两种,均纳入工伤保险的保护范畴”,但“过劳死”并不在法定职业病目录的10大类115种之中。   而在“工伤”认定方面,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可以适用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过劳死”的情况,但对于发生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之外的“过劳死”却并不适用。   另外,“虽然《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作了限制,但对高强度加班导致‘过劳死’的责任问题却未有规定”。   也就是说,除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过劳死”视同工伤外,“过劳死”在法律上不属于工伤或是职业病的任何一种。   其次,“过劳死”目前也仅是一个俗称,不是医学上的“病症”,缺乏医学认定标准。   “过劳”是一个长期积累而对身体造成损伤的慢性过程。“如何证明这种积累的过程是由工作而非自身体质、遗传、其他隐性病因等因素而引起的,以此来确定劳动者的死亡结果与过度工作之间存在着唯一性的因果关系,有很大的争议。”广州市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所长于静说。   齐善鸿建议“尽快推动‘过劳死’的医学认定标准”,“只有在医学上先明确定义‘过劳死’的概念,才可在法律上对此予以进一步的刚性规范。”   受访专家多数认为除了在法律和医学上给“过劳死”以界定之外,还应构建一个包括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的一个完整系统的制度体系,给“过劳死”以最大限度的法律救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余少祥副研究员则建议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将“过劳死”全部作为“视同工伤”的一种情况。具体标准上,可以考察劳动者在生前最后6个月内,每月加班是否超过80小时,以此作为判断“过劳死”的依据。   余少祥认为这可以进一步倒逼企业保障员工的休息权,也可以作为中国劳工权利“渐进式改善”的一个可靠路径。   上世纪80年代,日本就将“过劳死”确定为一项死因,并出台了高额的赔偿标准,只要被法定机构判定为“过劳死”,家属就能每年领取两万美元左右的抚恤金,有的甚至还能获得高达100万美元的赔偿金。   这一举措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对死者的尊重,更在于对企业违法用工的震慑作用大大加强。近年来,不少日本企业纷纷出台“强制休假”规定,就是很好的证明。 劳动者怎样维护自己的休息权?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此外,《劳动法》还分别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和报酬、补偿等做出了规定。   但在实践中,劳动者的休息权却往往无法得到保证……   那么劳动者又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对此,北京大学教授贾俊玲建议,在遇到与加班有关的侵权行为时,劳动者可以利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维护自己的休息权。   1.协商。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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