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经理人之《工伤保险条例》的十大修订.docVIP

HR经理人之《工伤保险条例》的十大修订.doc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HR经理人之《工伤保险条例》的十大修订.doc

《工伤保险条例》的十大修订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笔者总结,《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主要体现为以下十大方面。 1、扩大保险适用范围 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职工的工伤事宜未作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2005年,原劳动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不属于财政拨款的两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对这两类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未作规定,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目前多数地方未作规定,已出台的规定也不统一。 为了解决这部分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样,在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2、调整工伤认定范围 关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范围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问题,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这种情况工伤认定的要求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则取消了原“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的限制,而且不论事故的责任在谁,只要职工是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论其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均可认定为工伤。 而本次修订则将“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修订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一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的情形扩大了,即将原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扩大至“机动车”、“非机动车”、“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事故伤害,这无疑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值得重视和注意。 二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的责任考量因素。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扩大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情形,但也新增加了责任考量因素,即员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不再强调时间因素和路线因素,但实践中仍会要求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和合理的路线上。 关于不属于工伤的范围 之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为:“(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现在《工伤保险条例》将上述三种情况修订为:“(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可见修订变化主要体现在“一减、一增”两点上。 所谓“一减”,即将原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这条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减少至“故意犯罪”。换言之,对于“过失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导致伤害的,如果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则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因此,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大大缩减了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这就等于是等于扩大了属于工伤的情形。这一点修订对用人单位的影响非常之大,尤其是对生产制造型企业、物业管理、保安等行业的影响比较大,诸如员工之间因工作原因打架斗殴的,即便是被公安机关处罚甚至构成了过失犯罪,仍不影响其工伤的定性。 所谓“一增”,即将原来“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属于工伤的情形,修订为“醉酒或吸毒的”,即增加了“吸毒”导致伤亡的不属于工伤。 3、提高工伤赔付标准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工伤赔付标准,具体主要体现在增加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和统一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 伤残增加补助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修订后的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比原标准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亡“同命同价” 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原定的标准是48个月至60个月

文档评论(0)

hdhca0884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