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尴尬”的工伤如何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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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的工伤如何认定 ( 2014-07-06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漫画/高岳 □本报记者马超本报通讯员夏倩   近年来,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加,工伤认定案件大量增加。据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该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76件,其中工伤认定案件138件,占78.4%。   在审判实践中,不同的案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时千变万化,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工伤认定方面出现的分歧现象屡见不鲜。争议较多的如究竟何为上下班途中、受到暴力伤害是否是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等问题,这类比较“尴尬”的工伤该如何确认呢?  准备打卡不料脚一滑摔骨折   雨天路滑,刚进公司大门没多久,王女士就摔了一跤,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公司方以王女士还未进入工作场所进行考勤刷卡为由,不认为王女士所受伤害为工伤。那么,王女士的此种情况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王女士是某服饰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为早8点至17点,平时需要打卡考勤,打卡处在公司二楼楼梯口。2013年6月,王女士在7点45分进入公司大门后,准备前往二楼打卡,谁知在一楼大厅内,脚下一滑,摔了一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在王女士向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人社局认定该伤害构成工伤。   “明明还未刷考勤卡,怎么算是已经进入工作场所?”对于人社局的认定,服饰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服饰公司认为,其工作场所是在二楼和三楼,一楼属于公共通道,王女士受伤的地点是在一楼,其受伤时并未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仅是在上班途中,尚未到达二楼工作场所进行打卡。   服饰公司提出,事发当天是阴雨天气,公司已经在公共通道内放置纸箱防滑,尽到了必要的注意和保护义务。“跌倒是因为她穿鞋不当,而且当天她在违规翻越围栏时受了伤,这骨折未必是这一跤摔的。王女士受的伤应该由她自己负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员工的日常工作场所是在二楼车间,但从单位大门到一楼楼梯是员工到达日常工作场所的必经之路,是日常工作场所的正常延伸。公司认为王女士在上班途中违规翻越围栏时受伤,且跌倒是其穿鞋不当,仅系主观推测,在工伤认定程序及诉讼中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打卡签到也属于生产预备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承办法官表示,该案中服饰公司对于“工作场所”的理解过于机械,要去二楼打考勤卡必须经过一楼,事发当日,王女士上班打卡的行为属于根据公司的规定所从事的活动,是为了完成单位规定的日常考勤工作,属于配合单位日常管理的生产预备工作,打卡时所必经的场所即为其当时的工作岗位。服饰公司在一楼大厅内除了堆放物品布匹等,还配有专门的门卫和保安,故可以认定为工作场所。王女士摔倒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人社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 因为琐事起争执被工友刺伤   杨某在某公司做普通操作工,工作内容是裁剪橡胶带。一天,杨某在工作时想要使用叉车,费了半天劲才在一角落里找到。   杨某得知是李某之前使用后未将叉车停放在指定位置,便找李某理论,两人为此发生口角,车台长劝都劝不住。在此过程中,李某突然拿出一把工具刀刺向杨某,将其手臂划伤,经诊断为右前臂神经肌腱开放性损伤。   事后,杨某向无锡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杨某认为,产生争执是因为工作原因,其没有骂过对方,李某做出过激行为完全是因为暴脾气,和他们吵架无因果关系,其所受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应认定为工伤。   经人社局认定,认为杨某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暴力意外伤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为此,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具有因果关系,认定人社局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因工作矛盾产生厮打非工伤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判断的核心在于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引发,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非仅仅具有关联性,每个员工在单位上班都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如果打架的原因和被害人的工作内容无关,打架受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期间互相产生分歧属于正常现象,但对于分歧的解决,并不应该通过暴力。本案中,杨某和李某同是操作工,在使用叉车上产生分歧,应通过合理正当的途径解决,但杨某和李某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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