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培训课件1.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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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培训课件1.ppt

《煤矿防治水规定》 罚 则 讲课教师: 杨明明 罚则的基本内容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30—140条为罚则,共11条内容,其中9条(第130—138条)是关于违反本规定的具体处罚内容,1条(第139条)为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1条(第140条)明确执法行政机关。 煤矿防治水工作责任划分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处罚对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煤矿企业 煤矿企业负责人:违反本规定的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处罚形式 经济处罚:罚款;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警告、停产整顿、依法关闭矿井; 对相关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降职、撤职、开除公职,还包括党纪处分; 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第五条第一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违反本款给予企业警告,处企业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第二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违反本款仍进行生产的,给予停产整顿,处企业50-100万元,企业负责人3-5万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八条第一款: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违反本款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处企业50-100万元,企业负责人10-15万元罚款 第八条第二款: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违反本款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处企业150-200万元,企业负责人12-15万元罚款 一百三十二条 第十四条: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第十五条: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必备的五种图纸):(一)矿井充水性图;(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违反本规定给予企业警告,处企业1-3万元,企业负责人1万元以下罚款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虚假防治水图件应付检查或者影响事故抢险救援的,给予企业警告,并处企业5-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造成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遇突水点时,未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并未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含砂量的;(二)未按照规定观测突水点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的;(三)未按照规定对各主要突水点进行系统观测,并编制卡片、平面图和素描图的;(四)未按规定上报突水事故的。处企业3万元以下,负责人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第五十五条: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违反本规定责令停产整顿,处企业100-150万元,企业负责人7-12万元罚款,暂扣各种证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不得同意恢复生产。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七十条 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企业10-50万元,企业负责人1-3万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九十条 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九十一条 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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