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窃电案》案情简介和争议焦点.doc
《窃电案》
案情简介、案件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2014年6月4日下午,某供电局联合公安人员对某小区进行用电检查,其中发现A栋一梯702用户陈某的电表有窃电嫌疑。在公安机关人员的见证下,经排查,证实该用户破坏计量装置,私自开启电能表法定封印,在电能表内安装无线遥控装置,通过无线信号远程遥控电能表内装置进行窃电(控制电表停走或恢复正常走字)。
供电局用电检查人员在公安人员的陪同下,进入陈某住所,当时只有陈某妻子施某在家,公安人员向陈某的妻子告知其电能表被人为破坏,存在窃电行为,陈某的妻子在确凿证据面前,交出了作案工具无线远程遥控窃电的遥控器。在公安人员的见证下,用电检查人员对窃电现场及其室内的窃电使用的电器设备进行登记并拍照、录像取证,开具《某供电局违约用电检查通知单》等相关纸质文件给予施某确认签名。
自2014年6月4日查获后,供电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通知陈某前来供电局用电检查班接收违约用电处理未果,于6月11日供电局把该案件移交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处理,公安机关传唤窃电户主陈某到公安局配合侦查,陈某对窃电事实供认不讳,证据确凿,窃电金额达到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现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本案争议焦点
对陈某的窃电量应如何认定?
一、对陈某窃电量如何认定的分析
法律、法规方面关于窃电量的认定问题分析
①首先,包括《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在内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均未对用户盗窃电能时其窃电量如何认定作出明确规定。《电力法》第七十一条仅笼统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基本一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其次,广东省并没有像江西省、吉林省、贵州省、云南省等省份制定涉及到窃电量如何认定的地方性法规。该市作为非较大的市,也未如汕头市、深圳市制定涉及到窃电量如何认定的地方性法规。
因此,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在陈某窃电案中,均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适用于其窃电量的认定上。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方面关于窃电量的认定问题分析
①首先,在国家部委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对于用户窃电量的认定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的是原电力工业部于1996年10月8日发布的《供电营业规则》。《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实际上,只要将江西省等省份、汕头市等较大的市所制定的反窃电类的地方性法规与《供电营业规则》进行比对,我们将看到,上述地方性法规在关于窃电量的确定上基本是沿袭了《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或者说,江西省等省份、汕头市等较大的市有意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提升了《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法律效力,将其由部门规章升格为了地方性法规。
②其次,广东省政府层面制定的包括2006年1月5日发布的《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在内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无涉及窃电量如何认定的相关规定,汕尾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同样没有涉及窃电量如何认定的相关规定。
因此,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方面,在本案中,可适用于陈某窃电量认定的只有《供电营业规则》(具体则为该规则的第一百零三条)。但《供电营业规则》作为部门规章,效力级别低,不是法院在审理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时必须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及相关司法性文件方面关于窃电量的认定问题分析
这方面的文件总共有两个,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另一个是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电力工业局于1999年1月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窃电案件的意见》(粤检字[1999]第1号)。
①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