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农合住院细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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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农合住院细则.doc

东宝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东宝区内各级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东宝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合管办)签订服务协议,履行为参加新农合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医疗服务职责,遵守新农合相关规定,接受管理机构、参合农民及社会广泛监督的合法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分为市、区、乡(镇)三级。 第三条 区合管办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管理与监督,并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相关业务实施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并便于管理;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利用,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经医疗机构申请,区合管办审核,区合管会审查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被确定的合作医疗服务许可级别为参合农民提供新农合医疗服务。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负责新农合的相关管理与协调工作,并设置新农合管理科,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新农合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对本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就诊参合农民患者身份认证及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协调服务、政策咨询、出院费用审核补偿等工作;做好新农合医药费用信息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区合管办提供参合农民就诊及费用发生等有关信息。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参合农民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并通过良好服务,促进医疗机构自身健康发展。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机构的醒目位置悬挂东宝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标牌,设置“新农合投诉箱”,公开东宝区合管办监督电话。在门诊、病房的适当位置公示新农合的基本政策和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常用药品价格。设立新农合公示栏,公示单病种定额付费标准,定期公示东宝区参合农民在本院就诊医药费用补偿情况。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其掌握新农合的基本政策、基本作法和基本要求,能够对参合农民及其家属进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正确引导参合病人就医,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禁止将医药费用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 第十二条 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及适宜技术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中的特点和作用,提倡使用中医药,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进药渠道,确保药品质量,控制药品价格。药品加成率和药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四章 住院管理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把出入院关,严禁把无住院指征的病人和门诊输液留观病人纳入住院,不得随意放宽入院指征或故意延长住院天数。 第十五条 参合患者入院后,定点医疗机构要核对参合人员身份,确保人、证、卡相符,跟踪检查住院治疗情况并于三天内在新农合系统中进行登记。参合人员的住院病历及住院患者一览表上均应标注“新农合”标识,便于管理与核对,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第十六条 参合农民出院当天,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准确的在“新农合”系统中办理出院。患者住院期间,治疗时间(早上7点至下午6点)必须在床。参合农民在15天内不得因同一种疾病在同级医疗机构再次入院(特殊情况需由区合管办报批)。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确保收费、医嘱和处方相符。同一天录入几天费用的只报销录入当天的费用,特殊情况(停电、无网络)除外。住院费用实行实时导入。 第十八条 患者在院期间发生的诊疗费用(如理疗、拍片、换药等),医疗机构在医嘱中要有详实的记录,并提供详细的诊疗项目及价格,纳入补偿的费用只限于在院期间进行的诊疗。 第十九条 参合农民的各项医疗文书的书写应及时、准确、真实,各项检查、诊疗、用药要真实记录、书写规范。 第二十条 抗生素的使用必须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原则》进行,使用和更换抗菌药物必须在病历上注明使用理由,用两联以上的抗菌药必须有病情分析,非感染性疾病和病毒性感染者原则上不使用抗菌药物。 营养药的使用,在无贫血、营养不良、体弱等确需使用营养药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使用营养药,使用营养药的病人必须在病程记录中写明使用的合理理由。 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出院带药一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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