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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doc
附件1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焦作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及其它师德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据人事管理权限,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施行。 第三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性质、情节、危害,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撤销教师资格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课堂上接打电话、吸烟等,予以警告处分。 (二)无教案上课的,予以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予以记过处分。 (三)上班时间玩游戏、炒股等,予以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记过处分。 (四)擅自到校外各类机构兼课的,予以记过处分。 (五)酒后上课或擅离课堂的,予以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六)擅自办班收费,或为办班者做招生中介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七)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八)擅自向学生或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和学生用品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九)擅自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者,予以记大过处分。 (十)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拨弄是非,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十一)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未造成学生流失的,予以记过处分;已造成学生流失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十二)收受学生和家长钱物,或向学生及家长索要、变相索要钱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在招生工作中收受回扣,作失实招生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的,予以记大过处分;收受回扣数额较大,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擅自收费、超标准收费或扩大范围收费的,予以记大过或开除处分。 (十五)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论,传播邪教等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予以记大过处分;危害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 (十六)对学生施以体罚、变相体罚及其它身心伤害,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予以记大过处分,或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教师资格,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从事直销活动者,予以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记大过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十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予以记大过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十九)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所在单位、其它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十)在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河南省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处分、撤销教师任职资格或开除公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凡受到各类行政处分或处罚的教师,一律取消其当年以及处分期内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受撤消教师资格处分的,由颁发证件机关收回教师资格证,解聘教师职务;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五条 学校领导干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师德规范的,除给予与违规教师同样的处分外,还要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罚。 第六条 党员教师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它师德规范的,除受行政处分外,由所在党组织按照党内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违规教师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实行责任追究制。教师违规行为性质严重,影响较大,学校不主动查处,又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工作的,则取消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适当行政处分,领导班子在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中一票否决。 第八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一)主动检讨、认识错误的。 (二)主动退出违纪所得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影响、损失的。 第九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屡教不改的。 (二)拒不退出违纪所得的。 (三)推卸或者转移责任的。 (四)伪造或毁灭证据的。 (五)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影响、损失增大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对教师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其程序为: (一)立案。 (二)调查、核实违规事实。 (三)提出处理意见。 (四)审批机关批准做出处分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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