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定性思考【荐】.docVIP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定性思考【荐】.doc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定性思考【荐】.doc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定性思考 [内容提要]?? 近年来,医疗纠纷不断增加,逐渐成为诉讼业务的一大领域,也成为争议的热点、难点。笔者针对争议中存在的几种观点作了简要介绍,特别是对争议较大的消费说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并对医疗纠纷法律关系的定性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不仅如此,而且笔者还进一步分析了医疗纠纷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特别是指出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存在的立法空白,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条分缕析,提出了建立在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的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为解决医疗纠纷法律适用二元化的弊端提供了理论根据。 [关键词]?? 医疗? 人身损害赔偿?? 法律关系?? 定性及选择问题?? 新思考 一、医疗纠纷的法律定性 (一)、医疗纠纷的法律定性学说纷杂 目前,我国对医疗纠纷的法律关系的定性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各说各的理,令人无所适从。但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合同说 持此观点的人从医患双方关系的确立角度来考虑,认为:患者到医院求诊或打急救电话紧急求救,是要约;医疗机构接诊即为承诺;医疗机构的招牌则为要约邀请。虽然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作为宗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准则,负有抢救危重患者的义务,但也有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后建议患者转院治疗的权利。危急情况下紧急抢救是医疗合同性质和交易习惯规定的医疗机构特有的义务,是医疗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医疗机构的基本义务,医疗机构在履行这一义务后仍有根据具体情况和“意思自治”的合同订立、变更原则选择中止、解除、变更合同的权利。放弃建议权就意味着合同关系的继续,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建议转院也是其告知义务的重要内容,也是患方知情权、选择权的要求,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不仅在于对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医疗手段及其后果的告知,也包括突发意外情况可能性告知,还包括对自身医疗技术手段、医疗技术水平的正确评价和恰当告知。任何不恰当告知或者是不告知行为都是履行义务不当的违约行为,甚至构成合同欺诈,违反了其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说 持此观点的人从行为方式、内容、后果角度考虑,认为双方的行为及后果涉及的患者生命权、健康权,具有不可侵犯性,无论医方是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患者生命权、健康权的侵害都构成侵权。不仅如此,而且医疗机构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告知义务,也构成对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侵害,也构成欺诈,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平心而论,这是我国普遍认可而且有法律依据可循的观点,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还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抑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赔偿解释”),都持此观点,而且实践中也有例可查。 3、消费说 持此观点者从医患双方地位的特殊性和确立合同关系的目的来看,认为医方有专业技术特长,其医疗行为不仅是救死扶伤,而且是通过提供医疗技术服务来获取经济利益,其医疗行为不是公益性行为,而是商业行为。而且其出售给患者的药品和辅助治疗器材都是消费品。因此,医疗关系就是消费服务关系。 具体而言,医疗关系属于消费服务关系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首先,患者求医看病就是消费,而且是生存健康消费,患者就是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制定和修改过程中从没有否认过这一点,没有任何法律和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规定“医患纠纷非‘消法’调整范围”。 其次,国际上普遍认为医疗机构是为病人服务的,病人是消费者,不论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医院,都是为消费者服务的。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就是医疗消费,其在接受医疗消费服务中的权益,应该得到“消法”的保护。 再次,医疗收费纠纷属于消费纠纷。 不仅几乎所有的医疗机构、而且社会各界都普遍认为,除医疗之外如售药中的假冒伪劣、收费、住院等引起的纠纷,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医患纠纷中的医疗收费纠纷属于消费纠纷,属于“消法”调整合情、合理、合法。没有把医疗收费纠纷排除在“消法”调整范围以外的先例和依据。 再次,“高科技”、“高风险”不是否认医患纠纷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依据。 目前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医疗行业是一种高科技、高风险的行业,因此主张医疗纠纷不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甚至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负担,加重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 最后,政府给于事业性财政补贴和免税政策不是否认医疗纠纷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依据。 司法实践中,已有主张适用“消法”的意见。早在2001年2月,时任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的杨竖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都提出医疗服务合同属于消费服务合同的观点。而且当时浙江省人大就通过立法,明确地将医疗消费纳入“消法

文档评论(0)

aidj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