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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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 目录 一、法律责任 二、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制度 三、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四、技术服务 五、流动人口 六、证件办理 七、奖励政策 八、优待政策 九、保障扶助政策 十、惩处政策 ? ? ? ? ? ? ? 一、法律责任 1、社会抚养费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 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女子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目的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以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 2、社会抚养费征收征收主体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机关是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受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在委托的权限和委托期限内,以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名义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除外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社会抚养费。 3、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如下: (1)调查取证 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但应当有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如当事人对告知事项进行陈述或申辩的,征收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3)作出决定 确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由区(市)人口计生局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征收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制作征收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②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③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④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⑤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⑥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 (4)送达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分别交付男女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征收机关应当在7日内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书分别送达男女当事人。送达征收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执行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到征收决定书指定的收费机构,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须由本人申请,村(居)、乡(镇、街道)逐级审核,报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并签订延期或分期缴纳合同后,方可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要及时全部上缴国库。 4、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主体和程序是什么?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机关是市人口计生委、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称简处罚机关)。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 序是: (1)调查取证 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①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③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3)作出决定 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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