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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园地 2011 ·09 (上)
对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解析
罗御伦
摘 要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的四种类型。法律规定的非过错
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类型中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不尽相同。本文分析了用人单位在非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四种类型的特
点及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事项,以期用人单位在今后的实务操作中能避免犯类似错误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非过错性 合同解除
作者简介:罗御伦,广东省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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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 20 11 09-032-03
我国《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权,这充 的规定,所谓情势变更原则可以表述为合同订立之后,不是基于
分保证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体现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 当事人过错而是基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会
法宗旨。在劳动者无过错的前提下,法律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四 导致显失公平情形的发生,依据公平原则,当事人可以主张变更
种情形下可以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且法律对适用法定的四 或解除合同。
种情形作了严格的程序及条件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二、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类型
及第四十一条对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的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针对下述
该法对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基本上沿袭了《劳 四种类型,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动法》的做法,但比《劳动法》的规定更为详细。 (一)医疗期限满解除
一、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法理依据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以主体为角度可分为劳动者的即时解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
除、劳动者的预告解除、用人单位过错性解除及用人单位非过错 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为保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期间
性解除四类。其中“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也称非过错性解雇, 的合法权益,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
是指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因为劳动者存在过错,而是基于劳动者 疗期规定》,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个人的其他原因,或者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从而 给予其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医疗期。
①
解除的情形。” (二)不胜任工作解除
1994 年颁布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用人单位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
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 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且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须
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 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被用人单位认定为不
以提前三十条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率先明确了劳 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对其进行培训。用
动合同订立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可据此单方 人单位采取上述措施后,若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系情势变 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更原则在劳动法领域内的反映和运用。换言之,情势变更原则是 (三)客观情况变化解除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法理基础。相对而言,《合同法》确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立颁布情势变更原则可谓姗姗来迟。1999 年《合同法》颁布时, 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
我国立法者没有把情势变更原则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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