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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3期(总第149期)
民商事裁判中的法律论证及其可接受性研究
杨猛宗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
摘要:在民商事案件裁判中,法官往往只重视裁判结论而忽视法律论证,或者法律论证不缜密导
致结论不具有可接受性。裁判过程中应重视逻辑的作用,其可接受性首先应体现在被法学专业人士所
认可。扩大裁判文书公开范围、完善裁判文书的格式,重视非形式逻辑的论证方法是增强裁判可接受性
的重要路径。
关键词:法律论证;可接受性;非形式逻辑
一、我国民商事裁判法律论证中存在的问题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全面推进
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裁判文书公开后,对法官在裁判中的说理
论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仅要依法得出正确的结论,论证的过程也必须充
分且具有说服力。目前不容乐观的现实是,在裁判中法官普遍对说理论证重视不够,往往认为裁决结果
合法公正就行,裁判文书中常充斥着一些质量不高的“作品”。
(一)重视裁判结论,忽视法律论证
在实践中,存在一种错误的观念: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裁判结论正确,说理论证并不是关
键;司法裁判的最主要功能是定纷止争,裁决结论合法得当是第一位的;当事人之所以必须服从司法裁
判,是因为对国家权力的服从,裁判理由充分与否并不是最重要的因素。也就是说,裁判文书最重要的
是判断,而不是论证,论证是对判断的支持,但不能替代判断…。这种观点在基层法院法官中有一定的
代表性,基层法院法官审判任务重,案件类型也比较类似,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很多案子尚未开庭法官心
中就有了大致的判决意向,所以在判决书中说理较少,简单地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木木木法》等法
律规定,裁决如下……”进行表述。对当事人的主张不支持的,多采用“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故本院不
予支持”的套话。更有甚者,有的判决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不予理睬,回避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只是在
判决书中罗列相关法律规定,缺乏说理性,从而使判决不被当事人及社会大众接受,导致司法权威不足。
这种观念与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有密切关系,是职权主义司法的体现。美国的亚狄瑟
教授根据其法官经历指出:“法律如果要受人尊重,就必须提出理由;而法律论证要被人接受,就必须符
合逻辑思考的规范。”旧1虽然裁判的目的是追求正义,说理论证只是手段,但没有这手段是不可能达到
目的的,缺乏说理论证的任何判决都丧失了可接受性。
荷兰的菲特丽丝教授在《法律论证原理》一书中谈到研究法律论证的三种方法:逻辑的、修辞的和
}收稿日期:2015—02一11
作者简介:杨猛宗(1977一),男,江西南昌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南开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学方法
论、劳动法、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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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3期
对话的①,我国法律论证的相关研究一般也是从这三个纬度展开,但在司法实务中,一般把法律论证方
法等同于形式逻辑。即使如此,司法裁判中也存在着轻逻辑重凭经验判案的倾向。逻辑的方法是人们
思考与研究问题最常用的方法之一,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结论都必须借助逻辑的方法得出。然而,实
践中,有些法官在裁判中,仅是列举简单的法条,运用过于简单的三段论,缺乏法律论证及解释,很难令
人接受。如在“岑某与s大酒店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中②:“本院认为,岑某在s大酒店担
任专职工会主席多年,在岑某卸任工会主席一职后,双方应就岑某新岗位的确定进行协商。现S大酒店
日直接要求岑某至指定岗位报到并不妥当,在岑某不接受新岗位的情况下直接按照新岗位的工资标准
发放岑某工资亦不妥当,在双方尚未就岗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s大酒店仍应按照原工资标准发放岑某
资差额15,027.51元。因工资差额的产生系s大酒店在岑某卸任工会主席后对其进行调岗调薪所致,
现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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