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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荐】.doc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监理
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有效落实监理职责,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应当实施总监负责制。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及《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岗位登记,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实施监理合同,担任总监办主要负责人的监理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总监负责制是指总监作为现场监理工作和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法行使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权限,领导和组织监理机构独立开展监理工作,实现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管理目标,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总监负责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总监的职业道德与履职能力的动态监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总监进行信用评价,并将总监的信用状况作为招标资格预审、评标阶段对总监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二章 总监的职责与权力
第五条 总监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应当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第六条 总监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现场监理机构和现场监理人员的管理,组织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等依法实施监理,并对项目监理行为和履约考核承担主要责任,对现场监理行为的信用评价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总监负责实施,不得委托给副总监或者其他监理人员:
(一)主持编写监理计划并签字;
(二)审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分项(分部)工程开工报告、工程暂停(复工)令、计量支付证书;
(三)审核、签认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和工程分包;
(四)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审查承包人的交工验收申请,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五)监理合同规定的不能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根据监理单位的授权,总监对监理项目专用款的使用有相对独立的财务权,依据考核情况对总监办人员进行奖罚。总监应当定期将监理项目专用款使用情况向监理单位报备。
监理项目专用款包括总监办的驻地建设费、人工费、试验检测费、现场办公费用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监理的奖励,应当依据考核情况,由总监提出分配方案,报监理单位核定后,对总监办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条 总监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细化监理合同的工程范围及工作范围,明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专监)、监理员的岗位职责与权限(具体可以参照附件1、附件2),并监督指导现场监理人员履行监理岗位职责,保障施工现场监理工作规范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 总监应当及时将细化的工程范围及工作范围以及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与权限等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
总监应当定期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项目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及现场监理机构的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总监应当参与监理的投标工作,包括对投标的监理合同段的现场踏勘、投标文件的编写、答辩、澄清。
总监应当对专监进行交底,专监应当对监理员进行交底和辅导。
总监应当按照与专监签订的责任书对专监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专监应当按照与监理员签订的责任书对监理员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将考核结果报总监。
第十三条 总监离开监理项目所在地,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并按照监理合同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同时指定一名副总监代为行使总监的部分职权,并签发书面授权书(包括被授权人、授权时限及授权事项等),抄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总监返回驻地时,应当及时撤销授权,并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告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总监的亲属不得在其负责的总监办从事监理工作,也不得在总监办管辖的施工单位及其分包人、材料供应商等与工程监理有关联的单位工作。
第十五条 总监不得擅自更换监理人员,对不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总监可以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人员,监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监理单位另行派遣的非投标时承诺的监理人员,总监可以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清退。
总监变更或者清退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总监有权拒绝对其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时的各种干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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