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之四(用益物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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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2 之四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含特许物权)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节 农用地使用权概述 第六节 集体农用地的承包使用权 第七节 采矿权 第八节 水资源使用权 第九节 典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概念、特征、意义 取得与终止 体系与分类 特许物权 一 、用益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在一定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以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的物权。 2.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3.客体仅限于不动产。 4.主要以民法为依据,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5.是独立物权。 三、用益物权的社会意义 1.是所有权的一种实现方式 2.目的是满足非所有人利用他人不动产的需求 3.有利于实现物的最高价值的利用 四、用益物权的取得与终止 取得: 确认用益物权 批准使用 出让 承包 终止: 五、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等。——特许物权 六、用益物权的分类(P265) 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 1.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 2.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3.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时所有权人不得干涉 4.用益财产被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 补充:特许物权 特许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特许物权的性质和地位 特许物权的种类及内容 特许物权的特征 1.标的是自然资源而不是土地本身 2.权利行使方式是对自然资源的摄取和开发行为 3.一般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效力 4.取得方式是行政许可 5.设定目的具有一定的公法意义 特许物权的性质和地位 特许物权的性质 1.否定说 2.肯定说 3.是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准物权 特许物权在法律上的地位 在大陆法系国家:特许性的权利因涉及政府许可等公法行为,一般由公法调整,采用单行法的形式进行规范。 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单独立法问题,不区分其公法、私法的性质,而是同其他法律一样,在判例法或成文法上作出调整 特许物权的种类及内容 1.海域使用权 概念:海域使用权是指依法经批准获得的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特许物权。 特征: (1)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海域。 (2)海域使用权是国家对海域所有权派生的物权 (3)海域使用权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2.采矿权 采矿权的具体规则: 1)采矿权的取得须经行政许可 2)采矿权是有偿取得的私权利,应当缴纳有关费用 3)采矿权的权利人有权开采矿产品并获得所有权 4)采矿权的行使须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监管 5)采矿权流转须受适当限制 3.取水权 概念和特征   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依法经批准取得的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特许物权 。  特征:  (1)取水权派生于国家拥有的水资源所有权  (2)取水权的获得须经国家行政许可  (3)取水权的客体是水资源 4.渔业权 特征: (1)渔业权的客体是特定水域中的水产生物资源 (2)渔业权在权利构成上具有复合性 (3)渔业权的取得方式是特定行政部门的许可 (4)渔业权的效力依据不同的权利内容而不同 5.养殖权 具体规则: (1)须经行政许可,且辅以登记手续取得 (2)受期限限制 (3)须在特定的水域行使,进行养殖经营 (4)养殖权可以依法转让 (5)养殖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义务 6.捕捞权 指自然人、法人依法经批准获得的,在我国管辖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我国管辖的一切海域内从事捕捞水生动植物等活动的特许物权。 捕捞权与养殖权的区别:  权利客体不同  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权利性质不同  法律效力不同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概念、性质和特征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房屋建设用地 其他构筑物用地 环境建设用地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类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分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作为标准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 划拨使用权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村公益事业单位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 乡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 (一)概念和性质 (二)取得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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