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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选择与设定: 民商事调解型速裁程序的构建 邢江孟 司法资源的有限与案件数量的激增带来的矛盾使法院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仅靠增加办案人员的方式来加以缓解并不现实。为此,许多基层法院开始探索和完善速裁机制。随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审判方针的确立,调解率作为硬性考核指标的不断强化,各基层法院开始探索设立独立的“调解+速裁”的工作机构,并逐步强化调解,弱化速裁,以调解作为价值取向,实行适度分离的调审合一程序设计,正如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相当接近于一种可称之为“ 调解型” 的程序构造模式,笔者将这种模式称为调解型速裁程序。 一、建立民商事调解型速裁程序的背景与动因 我院于2010年成立速裁组以来,通过运行速裁机制,达到了快审的目的,缓解了“人案矛盾”,之所以重构调解型速裁程序,有其深刻的法治背景和直接动因。 (一)法治背景的决定作用 首先,“和为贵”、“和气生财”、“家和万事兴”这些时至今日仍然出现的日常用语,说明“和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因子,也体现为国人的道德观、伦理观,诉讼调解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将调解视为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不断健全诉讼调解工作机制。其次,调解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巨大。诉讼调解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是人民司法理论和审判制度的发展创新,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任何模式的选择都必须充分考虑我国民事诉讼法十分重视调解这一法律背景事实。再次,我国仍然将在诉讼制度中充分发展调解制度作为改革目标。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要把调解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首选结案方式和基本工作方法。对依法和依案件性质可以调解的所有民事案件都要首先尝试通过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将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和所有环节。最后,调解已然成为法官职业重要的思维方式,内化为自觉的行为。来自西安基层法官80人,中院55人共计135份的问卷调查显示,在“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是否重视调解工作”,选“重视”调解的有71人,占52.6%;选“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的有37人,占27.4%;同时选“重视”和“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的人有20人,占14.8%;选“不太重视”的有5人,占3.7%;选“无所谓”的有2人,占1.5%。在“您内心在工作中喜欢使用哪种方式结案”,65人选择调解,30人选择判决,32人选在视个案案情而定,18人选择裁定。 (二)考核指标的硬性要求 在审判管理的各项工作中,审判考核指标与调解工作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调撤率已经纳入审判考核的指标体系,各基层法院不断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从全国法院来看,深圳宝安法院2010年民商事案件调解率72.07%。上海浦东新区法院2010年调解和撤诉率达60.1%。我院2010年民商事调解撤诉率为40.74%。从主城九区看,我院今年1-9月份调解率为40.58%,在主城九区排名第七。 我院通过启动速裁机制,繁简分流,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速裁的目的,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味的追求速裁的效果,2011年1-9月速裁案件调解率仅为13.97%,撤诉率为15.82%,同时由于没有建立速裁案件的移送机制,容易导致速裁案件积压,起不到速裁的效果。客观的说,出现此类问题,是制度设计价值取向使然。诸如此类矛盾,需要进一步完善速裁机制化解调解与速裁之间的矛盾。 二、构建民商事调解型速裁程序的实证分析 “调解+速裁”的程序模式,在上海、江苏、广东等法院起步较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2010年收案超过7万件,共设六个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四庭也即民事速裁庭,在浦东新区法院法官的心中,更多的诉调对接中心的概念。民四庭主要负责诉调对接工作,采取的是 “调解+速裁”的工作模式。2010年1-7月份,诉前调解结案5700件。民四庭审结4329件案件中,调解992件,撤诉3095件,判决201件,调撤率达94.4%。 江苏法院设立“诉讼服务中心”包括立案、调解中心、速裁组三种职能,中心主任由立案庭庭长担任,速裁归诉讼服务中心和民一庭双管,对于不适合调解和速裁的案件,移送其他民商事业务庭进行审理。调解中心由2名退休法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进行司法确认。速裁组有法官4人,开展诉前调解和速裁。今年截至2011年10月20日,速裁组结案1257件,其中调解775件,撤诉435件,判决47件;调解中心结案323件。 深圳宝安法院在立案庭成立诉前联调中心,对民商事案件除明显不适合调解和快审外,导入诉前联调中心,进行过滤式调解。法院机关联调中心的法官5人,6个法庭各有一名法官负责调解,共计11人,另有1人负责快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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