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助教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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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助教管理条例 (试行) 2013年3月5日通过 2013年6月25日第一次修订 2013年7月2日第二次修订 2013年9月13日第三次修订 为优质完成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各项教学工作,依据《重庆大学学生助教岗位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之精神,制定本条例。第一条 助教设置 第一则 本院之助教管理,归于本院教务办公室。 第二则 本院承担之校级通识课程,须配备助教。其他课程一般不配备助教;必得配备时,先由授课教师向本院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三则 校级通识课程每30名学生配备一名助教,其他课程视具体情况而定。任课教师本人须承担30人的助教工作。 第二条 助教产生 第四则 本校全日制非毕业年级之研究生(硕/博),均可申请本院助教。 第五则 本院全日制非毕业年级之研究生(硕/博),须在正常学业期间至少助教一门课程。纳入奖学金评价系统。 第六则 助教遴选程序: (1)本院教务办公室在学期末确定下学期助教名额,并发布招聘公告、受理报名; (2)各授课教师筛选报名材料,通过面试确定助教。 第七则 本院建立助教数据库,提供充足之助教后备力量。 第三条 助教职责 第八则 本院助教须全力配合授课教师,全程参与教学活动,优质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则 本院助教须完成之教学任务包括: (1)跟班上课:辅助教师备课、答疑,记录学生出勤及课堂表现; (2)组织讨论:主持小组讨论,引导阅读思考; (3)报告/作业考核:课程作业收发,提供评阅意见; (4)综合考评:综合各项表现,形成成绩参考; (5)信息传递:传送教学安排,反馈教学效果; (6)完成授课教师分配之其他任务。 第十则 助教须在第九则规定各环节,形成记录之纸质文献,以便学生考察所需。助教在期末须提交个人助教总结一份。 第四条 助教待遇 第十一则 助教享有培训、课时津贴、交通补贴及其他相关之待遇。 第十二则 助教不定期、不定形式参与通识课程培训。 第十三则 助教津贴分以下部分: (1)跟班上课:此项为基本义务,无津贴;但缺席按30元/学时减扣津贴; (2)组织讨论:60元/学时; (3)报告/作业考核:批改随堂作业、考试试卷,50元/次;批改读书报告(不低于2000字,2000字以下按随堂作业处理),须提供详细评阅意见,100元/次; (4)参与培训:50元/次; (5)工作总结:须含工作概述、建议、体会等,100元/次; (6)完成其他教学任务者,据实际情况补贴,不超过50元/次。 (7)跨校区往返者,10元/次第十四则 第十三则之待遇,仅据第九则各项规定足质足量完成者,方取足额津贴;若助教人数不足30人,或其他情况,则相应减少或取消该项津贴;组织讨论的课时与跟班上课的课时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则 助教津贴由任课教师按照前述各项对应统计本课程助教实际工作量,并考虑助教实际表现确定。报送本院教务办公室审核。 第十六则 助教津贴据第十三则所作规定,由教务处统一发放。发放时间一般不晚于助教之次学期开学期间。 第五条 附则 第十七则 本条例当结合实际教学需要,经本院教学委员会批准,予以修订。 第十八则 本条例2013年9月13日通过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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