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户外广告招牌专项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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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户外广告招牌专项规划 评审标准 一、编制背景和依据 1、背景 为加强长沙市户外广告招牌管理,根据市政府要求,长沙市规划局组织对五一路、芙蓉路、韶山路、劳动路、蔡锷路、黄兴路、湘江大道以及五一广场、火车站广场、劳动广场、东塘广场、荣湾镇广场、伍家岭广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招牌进行专项规划设计。目前规划编制工作基本完成,审查工作即将开展。为了统一规划方案的评审标准,细化和量化评审依据,特制定本要点。 2、依据 本要点依据《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长沙市城市 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定》、《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规划设计要点》、 历次会议纪要、咨询意见等制定。 二、户外广告规划方案评审标准 1、通则 (1)、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和形象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2)、户外广告的材质、形状、尺度、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要求进行亮化,与城市夜景融洽协调; (3)、户外广告符合各种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确保自身安全; (4)、户外广告不得危及所属建筑及相邻建筑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设施安全,不得影响使用功能,如遮挡视线、光污染、影响采光、通风等; (5)、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占用交通用地,妨碍交通视线,影响交通安全; (6)、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 (7)、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体现当代科技水平; (8)、危房、违章建筑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如必须设置须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整体方案设计报批; (9)、各道路公益广告的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数的20%。 2、分类控制原则 规划中将户外广告分为三类,一类: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查,要求做法先进、做工精良、材质高档,设置位置较好;二类:每年进行一次审查,可适当放低标准;三类:临时性起遮挡作用的户外广告位,在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时应立即无条件自行拆除,设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3、户外广告分区控制原则 A、分区标准:依据道路区段的主要功能(如商业金融、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文物古迹等),结合道路交通、绿化广场、景观特色、建筑功能形式、公用设施等现状情况将广告招牌设置区域划分为严格控制区、适度控制区、重点展示区三类。 重点展示区:指商业、娱乐集中区域和对外交通站场,包括黄兴路、火车站广场、五一广场、东塘商业圈、侯家塘商业圈、荣湾镇广场等(注:以上区域按半径500米控制、道路两厢300米); 严格控制区:指行政办公区域,重要交通枢纽、交通隧道、立交桥以及形象建筑周边,历史文化街区,省市级公园周边等区域,包括省市区政府周边、湘江大道全路段、天心公园周边、岳麓公园周边、中山亭周边、历史文化街区、伍家岭广场、四方坪立交桥、湘江大桥(包括一桥、二桥、三桥)、内环线芙蓉路立交桥、内环线高桥立交桥、内环线人民路。等(注:以上区域按半径1000米、道路两厢500米控制); 其他区域为适度控制区。 B、分区评审细则 重点展示区: (1)、商业、娱乐集中区域内为营造商业气氛,可按建设类型和环境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如楼顶广告、墙面广告、橱窗广告、空间广告等,但要注意保持整体协调美观;形象建筑物不能设置看板式广告;不能设置跨街广告; (2)、对外交通站场是长沙形象的象征,户外广告的设置重点从景观、亮化、美化出发,与建设环境和谐统一,并控制数量、位置和技术标准,要求制作工艺精致、设计新颖、材料选择科学、合理,原则上只能设置一类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先进行整体景观设计,且公益广告的比例不得低于20%; 适度控制区: (3)、商业建筑或商业综合楼商业部分外墙面新增户外广告位应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整体方案设计报批;非商业性建筑或商业综合楼非商业部分外墙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居住建筑、医院、学校、科研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区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居住建筑施工时,可考虑设置三类户外广告 ; (5)、高层建筑及形象建筑楼顶有形象标志或艺术造型时不能设置看板式广告,在不影响建筑外观造型的情况下,可适当设置景观性的亮化型广告、LED柔性广告或隐型广告;楼顶没有形象标志或艺术造型时,与建筑造型和亮化相结合,楼顶可适当设置户外广告。照明要求内打光或自发光,牌面不得超出建筑物,牌面高度不得超过12米; (6)、裙楼楼顶原则上不能设置广告,在不影响建筑外观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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