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外业核查调查员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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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外业核查调查员证 正面: 外业核查调查员证正面简要说明: 调查员证颜色:蓝色。 调查员证尺寸:11.5cm(长)×8.3cm(宽)。 背面: 外业核查调查员证背面简要说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2.《土地调查条例》第十六条的:土地调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职权,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现场作业。土地调查人员有权就与调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土地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现场作业以及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时,应当出示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3.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七条: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4.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调查资料、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 5.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外业核查工作的函 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内业核查和地方复核成果,全国土地调查办决定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省 市 县(区、市)开展外业实地核查工作。 请你省土地调查办公室提供用于开展外业核查必要的数据和资料为作业队伍提供必要的交通指引等。配合外业核查工作时严守有关工作纪律,确保外业核查真实有效。 电 话: 57015 二〇〇九年 月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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