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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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 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作为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同时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其他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二)各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作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报送相应的省级主管部门。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同时抄报相应的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原行政处理决定被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被公告当事人的监督管理应作为有关法人、自然人参与本范围内招投标活动信用考察及评比的依。本办法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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