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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的研究.doc
国际人权问题研究
人权法的概念及人权的历史发展:
人权的概念和范围
人权的概念: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作为人而负有或应该负有的基本权利。人权的概念事实上是不断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人权都有不同的含义。
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哪里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权的问题。最初人权主要是个人人权,例如1776 年美国《独立宣言》所规定个人有 “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二战结束后集体人权被纳入受保护的人权的范围。
国际法上人权保护问题的历史发展:
一般认为人权是近代次产阶级革命时期反抗封建压迫而被提出的概念。但实际上,人权概念的历史因素相当复杂。在英国,近代人权的概念的形成首先是和封建贵族以及议会反对和限制王权的斗争联系在一起。1215年《英国大宪章》就是封建贵族限制王权的成果。1628年英国《权利请愿书》和1689年《权利法案》也是在类似的情况下制定的。而在整个欧洲大陆,近代人权的形成又都是和反抗中世纪罗马教会的黑暗统治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以及1979年美国的《宪法修正案》等国内法文件,人权的概念才逐步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中得到一般的确认。
关于人权的国内保护和国际保护,并不是同时进行的。实际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人权问题基本上是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才引起国际社会的关心,并全面地进入国际法领域。
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文书
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
国际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根据现行的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规定可以把人权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如果一个国家失去了国家主权,没有民族自决权、种族平等权等集体人权,人民的个人人权也无法得到保证。同时,个人人权若得不到保证,也谈不上集体人权。另外,某些集体人权同时也是个人的人权。例如,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集体人权,也是个人的人权。以下,是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主要的内容:
集体人权:集体人权泛指每一个国家、民族以及每一种族、宗教或语言等少数人团体以全体 成员的名义应该有的权利,如民族自决权、种族平等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等权利。以下,为几种主要的集体人权:
民族自决权: 根据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和决定和文件,民族自权是指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统一,维护领土完整和反对任何外来势力的武装仅略和威胁,反对任何国家干涉本民族内部事务。每一民族有自由决定政治、自由决定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民族自决权是每一民族作为一个整体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每一国家和每一民族实现其他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前提。但是, 民族自决权不得解释为授权和损害实现了民族平等和自决权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统一。
发展权
发展权这个概念是由发展中国家最先提出。在1986年,联合国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正式确认发展权为一项人权。发展权是指所有国家和民族都有自由谋求本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发展是为了使得政治独立但经济仍然落后的第三世界国家,摆脱贫困和落后,平等的发展民族经济、促进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准而提出来的一项权利,有了发展,才能生存。发展权对发达国家也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少数发达国家的发展不可能建立在大多数国家长期处于落后和贫困的基础上,发展权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世界各国共同发展和共同敏荣。
环境权:20 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大战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环境污染的问题越来越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人类开始认为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如:水、空气、安宁等资源)应视为“公共财产”,任何人都不能对其进行占有、支配和损害。每个人都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在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条宣布:“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1992 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再次提到环境权: “ 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特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环境权的主题不仅是当代人而且还是后代的人,由于地球即属于我们,又属于我们的后代,因而环境权应由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环境权的内容可以分为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实体性权利的环境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等。而程序权利的环境,主要指的是公民参与环境决定政策的权利。
个人人权:个人人权泛指每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它包括生存权、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此类人权最早由《世界人权宣言》系统说明,并由1966年的两个人权公约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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