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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研究.doc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研究 【摘要】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存在着很多风险,这些风险关系着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交易中双方都希望将风险转移,但这种转移需要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基本规定,结合国际相关条例进行了解,并与我国相关法律进行比较。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合同一、前言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存在着很多风险,这些风险关系着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交易中双方都希望将风险转移于对方,但这种转移是要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从商业角度而言,买卖双方均希望达到共赢的局面,于是,法律对于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就显得格外重要。《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风险转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不过在实际买卖中还是有一些问题出现,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弥补这些不足。二、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制度中的风险主要是指货物在装卸、运输、储存的过程中,由于高温、水浸、火灾、盗窃或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减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这里的“风险”一般须符合两个基本特点:首先,这种损失不是由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主观行为造成;其次,这种损失是意外发生的,当事人双方都不可预见的,存在不确定性。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正常风险问题并不包括在内,例如货物自然变质或是由于国际经济波动而造成期货的涨跌等情况。 风险转移具有一个关键点,那就是风险转移的时间。根据cisg公约,首先,在一般情况下,随着货物的转交,持有货物的一方就承担起了货物的风险,即交货后风险发生转移。简单的讲就是,在卖方没有将货物转交给买方之前,一切风险由卖方承担,一旦卖方交付货物后,风险转加到买方。当然,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往往会在合同中订有运输条款,此时,介入了承运人因素,风险转移时间将会发生变化。在卖方安排运输的情况下,如果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货物在某一特定的地点交由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在履行特定的义务后,风险转移给买方。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在卖方把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在买方安排运输的情况下,如果双方约定在卖方的营业地交货,则风险自买方接受货物,或者应当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没有处置时起,风险发生转移。另外,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 风险的转移关系到买卖双方的自身利益,在合同中是十分重要的一部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章有对风险转移问题的专门规定,并且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十一种贸易术语中,均详细规定了各个贸易术语风险转移时间。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时,则适用incoterms2010风险转移规则。 表1《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风险转移相关规定的贸易术语表 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点工厂交货(exw)货物在卖方工厂交由买方接管货交承运人(fca)货交承运人接管装运港船边交货(fas)货物交至装运港指定船边装运港船上交货(fob)货物装运上船成本加运费(cfr)货物装运上船成本加保险费、运费(cif)货物装运上船运费付至(cpt)货物交由(第一)承运人接管运费保险费付至(cip)货物交由(第一)承运人接管目的地交货(dap)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运输终端交货(dat)货物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完税后交货(ddp)货物在指定目的地交由买方接管三、我国《合同法》风险转移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正常情况下,风险转移的临界点是“交付”这一时间点,其标准并不是所有权这一抽象概念的转移,而是以实物的转移为准,因为实践中常常出现,货物已转移,风险随之转移,但在法律程序上所有权还没有转移的情况,这一点与《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均采取“交付主义”。我国《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此条规定的是在途货物风险转移,自合同成立由买受人承担,但《公约》对于在途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更为细致,在上述前提下规定了卖方恶意订约等情形。两部法律还有其他类似之处。总体来说,我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大部分效仿了《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但是规定不够完整细致,有所欠缺。四、规避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 在了解了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相关基本规定后,如何规避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是研究的关键。国际贸易风险有着风险的一般性质:客观存在性、相对变化性、可识别控制性。任何经营活动都有一定程度的风险,虽客观存在但依然可以人为去控制规避使风险最小化。 1.透彻了解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相关法律规定;2.完善合同中关于国际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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