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企业创孵化园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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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业创孵化园管理办法.doc

大庆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简称创业基地,下同)有序健康发展,鼓励和扶持广大劳动者成为创业者,积极创办更多的中小企业,推动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1号)及省工信委《关于推进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黑工信创发[2010]346号)和《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黑工信创发 [2010]423号 )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基地是中小企业孕育和成长的摇篮,是有效降低创业者的创业成本和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加快创业基地建设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加快经济发展,缓解就业压力,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根据实际情况,创业基地主要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工业加工型、科技孵化型、市场牵动型、商贸物流型和龙头带动型。 第三条 市级创业基地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初创企业提供创业场所和创业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管理规范、公益性强、滚动孵化作用明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业服务平台。 第四条 创业基地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以创业促发展,以创业促就业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盘活存量资产原则;坚持政府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相关机构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市县(区)上下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工信委负责全市创业基地建设的指导和市级创业基地的认定工作,并对市级创业基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级创业基地的条件 第六条 市级创业基地的基本条件:依法设立、运营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能力,有相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可为初创企业提供零收费或低租金厂房、场地及多方面的公益性或低偿服务,创业基地内基础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完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完整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创业基地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工业加工型、科技孵化型创业基地一般应具有滚动孵化功能。 第七条 市级创业基地的专项条件 1、工业加工型。新建、利用较大规模旧房屋改造辟建或在各类园区中建设的,以培育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为主,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场所。场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厂房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15户以上,安排就业300人以上。 2、科技孵化型。主要是集中对科技企业进行培育孵化和服务的场所。房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20家以上。 3、市场牵动型。主要是指对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经济有较大拉动作用的专业市场。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30户以上,拉动当地加工企业30户以上,综合安排就业800人以上。 4、商贸物流型。主要是各类规模较大综合商贸和物流中心。商贸中心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个体工商户300户以上,安排就业800人以上。物流中心入驻企业30户以上,综合提供就业岗位200个以上。 5、龙头带动型。主要是指对从事非种植业的某一个产业具有较大拉动作用,并能提供全方位服务的龙头企业。带动非农创业200户以上,或专业养殖场8个以上,拉动当地配套企业15户以上,安排就业800人以上。 市级创业基地应同时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之一。 第三章 市级创业基地的申报和认定 第八条 市级创业基地的申报由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庆南新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庆南新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局)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择优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要认真填写《大庆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推荐申请表》和《大庆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 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创业基地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2)创业基地简要情况。主要包括:创业基地建设的沿革、投资主体、机构设置、管理人员、综合服务、建设运营及上年主要经济指标、社会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情况。 (3)创业基地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条 由企业向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庆南新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庆南新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局)以正式文件报市工信委,市工信委进行登记、审查、现场勘察合格后,正式下发文件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基地,授予《大庆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牌匾,择优推荐为省和国家级创业基地,享受国家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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