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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讲义.doc
三国法讲义 中国政法大学杨帆教授提供
国际公法讲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2、条约的保留
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
3、条约登记: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
4、条约冲突的解决:
5、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6、条约的解释
7、条约的修正:
(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
(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国家主权豁免: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管辖
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大会
(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
5、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目前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定)
(一)领土
领土主权的限制
(二)海洋法
1、 海洋水域的划分
2、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
(三)上覆空间的划分和法律制度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1)登记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
(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
(3)责任制度:绝对责任(对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和过错责任(对其他空间物体)
几个特殊空间比较
(四)国际环保法
(一)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取得
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为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2、待遇:
3、特殊制度:
外交保护的三个条件:A、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B、国籍继续原则;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引渡制度:A、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B、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国民;C、可引渡罪行: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D、引渡效果:罪名特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不予引渡的情形主要包括:A、本国国民;B、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的;C、政治或军事犯罪;D、中国司法机关已先提起刑事审判程序或已过诉讼时效的;E、被引渡后可能遭遇非人道或不公正待遇的。
引渡有关问题的主管机构:A、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B、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是在引出时对引渡条件具体负责审查机构;C、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诺,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限制追诉的承诺,但对外具体作出这些承诺的是外交部。
庇护制度:A、构成要件:(a)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b)拒绝将其引渡;B、不得进行庇护的罪行;C、外交庇护没有国际法依据
(三)国际人权法
1、对中国生效的人权公约:联合国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根据该公约中国定期向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提交人权报告
(一)外交关系法
1、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
2、使馆特权和豁免
3、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二)领事关系法
1、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的区别(共同点是都属国家对外关系范畴,都享受特权和豁免)
交涉对象 职务范围 工作地域范围 特权与豁免 外交关系 接受国中央机构 主管全局 接受国全境 宽 领事关系 接受国相关地方机构 商务和侨民 辖区 窄
领馆人员派遣的限制:
(1)在获接受国准许并颁发领事证书后,领馆馆长方可执行职务;
(2)若委派非派遣国国民充任领事官员,须经接受国明示同意
3、领事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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