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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业信用骨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doc
中国种业信用骨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五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发展中国现代种业,促进种子企业做大做强,规范中国种业信用骨干企业的认定管理,根据中国种子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种子协会在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指导和各省级种子协会(种子管理局、站)配合下,开展中国种业信用骨干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中国种业信用骨干企业认定在中国种子协会会员企业中进行。会员企业在申报信用骨干企业认定时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农业部颁发许可证的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中国种业行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
第四条 信用骨干企业认定工作坚持自愿、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信用骨干企业认定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有效期3年。对获得信用骨干企业称号的企业,在称号有效期内如发生重大违规事件,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取消其称号。
第六条 信用骨干企业认定对申报企业不收取费用。
第二章 认定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中国种子协会成立信用骨干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由有关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兼任认定工作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领导小组是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负责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审定认定结果;负责对认定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客观性进行监督;代表协会对认定工作行使解释权;研究决定认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办公室是认定工作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认定工作相关的文件,具体组织实施认定工作,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种子行业协会或种子管理局(站)的初审工作;受理企业的申报工作,征集和核查申报企业的有关信息;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的申报书进行评审;负责标牌、证书等的制作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有关省级种子协会或种子管理局(站)成立相应的信用骨干企业认定初审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和考察。初审小组由省级种子协会和种子管理机构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第三章 认定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信用骨干企业认定分为六个方面:净资产收益率、种子销售额、利润总额、自育品种、科研投入、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符合申报要求的会员企业,自愿申报。所有申报材料(含申报书的电子稿)均提交至注册地的省级初审小组。
第十三条 省级初审。由省级初审小组组织进行,主要审查企业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协会认定工作办公室。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由认定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根据认定指标体系设定的评分标准逐项评分。
在评分过程中,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发生质疑时,由认定工作办公室负责向企业质询,可视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或进行说明。对需要核实的情况,必要时派员到申报企业实地考察,或者到相关单位佐证核实,对经核查仍无法获得可确认数据的企业,取消相应分数。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审定。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听取认定工作办公室汇报,对认定结果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 与企业沟通。领导小组审定后,认定工作办公室对没有被认定为信用骨干企业的申报单位书面告知。
第十七条 社会公示。通过中国种子协会网站()、中国种业信息网()、中国农技推广网()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本协会会员和社会公众的质询、评议和监督,听取社会各方面反馈的意见。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实名形式向认定工作办公室反映,并提供相关线索。反映人应对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在接到反映后,认定工作办公室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向反映人反馈和说明。对情况发生变化的企业,重新进行评分和公示。如企业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取消其资格。
第十八条 公告与授牌。由中国种子协会发文公告,信用骨干企业统一名称为“中国种业信用骨干企业”,并颁发统一样式证书和标牌。
第四章 认定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通过中国种子协会主办的网站、期刊和全国种子双交会等平台,对信用骨干企业进行广泛宣传,树立样板。
第二十条 协会将认定结果通报政府有关部门,为信用骨干企业争取支持和优惠政策;在企业申报其他荣誉、兼并重组、品种权交易等方面,为企业提供证明。
第二十一条 信用骨干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中国种业信用骨干企业”名义作宣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种子协会信用骨干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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