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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初稿).doc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讨论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法学院学生会。
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第三条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是受学院党总支和校学生会的领导,并在学院团总支指导和帮助下开展工作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四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和《中央民族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五条 法学院本科学生,在取得学籍时成为本会会员,在丧失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
第六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会员,会员行使权力的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各班班委在院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开展工作。
第八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在院党总支的领导及院团总支的指导和帮助下,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广大同学在形成完备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同时,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祖国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充分发挥学生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引导广大同学参与民主协商、民主对话、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加强广大同学与学院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协助学院各部门做好工作;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学术、文体活动,扩展同学课余文化生活;
(四)加强与学校各院系之间的交流,积极拓展与其他学校法学院的关系,扩大法学院的影响力,展现法学院学生的风采;
第二章 会 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学生会的各级组织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休学、留校察看的会员除外;
(二)对本会及工作进行监督,有提出质询、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团体的权利,有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和生活秩序;
(二)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各种文体活动,争取全面发展;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
(四)在院内外展现法学院的良好形象,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条 学生会会员行使作为校学生会会员的权利由本会协助,履行作为校学生会会员的义务由本会监督。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其常设机构。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每届学代会在第一次会议开幕时就职,在次届学代会第一次会议开幕时卸任。根据学代会的决议,其任期可以延长或缩短。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与学生代表大会相同,以班级为单位产生,占每班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大四年级各班代表占每班总人数的百分之十。各班时任的经民主选举产生的班长自动成为代表,其余代表由全班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各班会员投票人数达到全班会员总数的四分之三时选举方为有效。各班在接到时任学代会常委会产生代表和委员的通知后一周内产生学代会代表并向常委会报告结果。代表可以连任。
已产生的学代会代表在次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时就职,在其次届学代会代表就职时卸任。每届学代会就职后经重选、补选、递补产生的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常委会公示之日就职。
代表资格条件:
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2、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没有受过学校或学院的任何处分。
4、工作认真负责,组织能力强;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以班级为单位选举产生,每班一人。各班在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后,由全班会员从代表中直接选举一人为学代会常委会委员,各班会员投票人数达到全班会员总数的四分之三时选举方为有效。委员可以连任。
学生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出现兼任时,当事人的学代会常委会委员职务自动卸任。
认为学代会常委会委员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产生纪律或违反产生程序问题的。须向学代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常务委员会作出罢免决议。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因下列原因缺位的,学代会常委会可以组织补选:
(一)辞职;
(二)因丧失学籍、休学、停学等原因自动卸任;
(三)常委会委员成为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和副部长,而使常委会委员职务自动卸任;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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