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doc
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
学界对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怎样在有效期限内行使权利持有颇多不同的观点,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也引起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有鉴于此,我们拟通过在实务工作中的碰到的难题以及处理经验,谈谈具体操作,供大家参考。
《公司法》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均无明确的规定,也未进行明确的解释。这不仅使学界对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如何在有效期限内行使权利持有颇多不同的观点,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也引起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有鉴于此,我们拟通过在实务工作中的碰到的难题以及处理经验,在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股东优先购买权缺失法定行使期限的情况下,谈谈具体操作,供大家参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拟对外转让的股权所拥有的、优先于非股东第三方进行购买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将股东优先购买权作为法定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股东应当在何时行使优先购买权,股权正式转让前未行使的,之后是否还能主张呢?《公司法》并未明确,有关《公司法》的三次司法解释也未提及。为此,我们试着根据以前遇到的案例谈谈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曾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各产权交易所对该类股权转让的操作都有较为明确的公告流程和程序规则,因此,本文仅就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予以分析。
千头万绪:一个小案子引起的困惑
(一)案例情况
某一有限责任公司,其控股股东拟将其所持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由于该公司三名股东均天南地北,召开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不容易,考虑到时间成本,该股东此前就通过口头方式将转让意向和条件向其他股东告知,且并未直接得到任何反对意见。
该控股股东认为,其对外转让股权应当不存在什么障碍,发书面通知只是一个走程序的问题。而根据公司章程,该类事项也可以通过书面投票的方式进行决议。为此,控股股东特安排该公司的法务人员起草了有关的临时股东会通知、议案、决议,同时也特别就股权转让事宜为该股东出具了拟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及回执,有关转让条件告知函、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等格式文件,一并发给其他两名股东。出人意料的是,其中一名股东始终未作出任何回应,也未将任何回执、声明及决议文件发回。
(二)诸多疑问
由于此前过于相信自己的沟通能力以及对其他股东的绝对信任,发出的书面文件,均未设定任何回复期限,导致该控股股东在取得其他股东同意其对外转让股权一事上变得非常被动。
最后,该控股股东不得不寻求律师帮助。就本案事实,该股东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其能否在未能拿到另外一名股东的同意函、声明、签发的决议文件的情况下,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呢?法律规定的三十日的期限是否是股东同意对外转让的除斥期间呢?其能否就此认定未回复的股东同意本次转让呢?一旦对外转让,未回复的股东是否仍然能够主张优先购买权呢?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何时过期呢?如果过期,是否其他股东仍然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呢?
一句话,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否均需要有期限,如何设定期限,一旦期限到期,股东是候还是不候,回答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说起。
众说纷纭:对《公司法》72条的误读和误解
(一)《公司法》72条一般规定
经2005年10月27日人大常委会修订、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一般条款。其中:
该条第二款就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进行了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条第三款就其他股东优先购买对外转让的股权进行了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该条第四款赋予了股东对股权转让意思自治的权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公司法》第72条,我们大致可以画出如图一所示。
(二)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
1、三十日不答复是否可认定为优先购买权的放弃
(1)分析
我们发现,相较于修订前老《公司法》的规定,2005年新《公司法》增加了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的条款。那么,该30日是否就是放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呢?单从72条第二款规定来讲,我们无法作出肯定回答。
有一部分学者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与不同意对外转让出资股东应当购买出资的义务履行期限是重合的。其理由是:如果把从收到转让事项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单纯地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