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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论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doc

论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  宋旺兴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国外大多数国家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我国实行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相结合的立案审查制度。这种制度存在很多弊端,有人主张废除该制度,实行立案登记制度。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对现行的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相结合的立案审查制度进行改良而不是全盘否定,似乎更符合我国的国情。   引言   当今,公民的权利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当事人将纠纷诉诸司法的愿望越来越强烈,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但是,社会各界对法院在案件受理中的审查制度,非常不满,认为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应该取消,并主张实行立案登记制度,让所有的纠纷有得到法院救济的渠道。而法院认为,由于案件的立案审查把关不严,将很多纠纷纳入到司法系统中,而法院再终不能解决这些纠纷,导致了社会各界对法院的不满。因此,立案审查制度的存废问题已经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笔者是一名多年从事立案审查实务的法官,愿从法官的角度谈一谈自己对立案审查制度的看法,以对民诉法的修改尽自己绵薄之力。   一、民事案件立案审查制度   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受理或简称立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所有一审、二审和特殊程序等立案,狭义指一审普通程序立案。本文探讨的是狭义概念,立案审查制度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的制度。   民事诉讼起源于当事人的起诉,并实行不告不理和处分原则,正如古罗马的法谚所言,没有原告也就没有法官,审判权的启动必须是被动的,“从性质上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1]但是,仅有当事人的起诉,还不足以启动诉讼程序,诉讼程序的启动还有赖于当事人起诉行为的正确与否,只有经法院审查才能确定起诉行为的正确性并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与法院审查行为的结合,诉讼程序才能开始。因此,立案审查在司法程序启动中具有重要作用。   民事诉讼虽然是解决私权纠纷的,但不能认为是当事人的私事,平等、对等原则必然要求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要求法院进行程序管理。当事人的自主权与法官职权的结合、均衡分配,顺应了现代民事诉讼的要求。[2]立案审查既充分体现了法院对民事诉讼的国家干预,又体现出对诉权的保护。必要的审查还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的主要手段。   法院在审查时,通常遵守如下原则:1、依法审查。只有依法审查,才能正确发挥审查的功能和作用。2、依法保护诉权。诉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求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正确受理案件,但对恶意诉讼必须制止,既要保障诉权,又要防止诉权的滥用。3、被动审查。民事诉讼的消极和被动性,要求法院应被动地行使审查权,不应主动出击,但是,被动不是消极,法院还应积极地履行相应的职责。4、公平、公正、公开审查。无论是原告的起诉,还是被告的反诉,法院都要平等对待,公开审查,防止暗箱操作,并公开审查结果。5、效率原则。立案仅是诉讼的开始,如果审查时间很长 ,会造成诉讼拖延,最终导致不公。6、适度审查。审查时应把握适当的度,门槛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 使案件该立的立,不该立的不立,正确发挥立案审查的“过滤器”的作用。7、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诉讼纠纷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往往包含有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甚至宗教的因素,审查案件时必须考虑这些因素,法院应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进行适当平衡。   二、国外民事案件立案审查制度   (一)各国民事案件立案审查简介   1、英国民事案件的立案,由诉讼的提起与答辩构成。当事人填写法院提供的格式化文本,法院审查签发后完成案件的受理,法院只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格式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2、美国民商事案件审查程序主要由诉答程序组成,美国法律认为,诉讼是当事人的私事,程序问题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法官仅审查诉状是否符合格式并作出裁决,体现了当事人自由原则。   3、法国民事案件的审查程序属于诉讼系属程序。诉讼系属是民事案件的开始程序, 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审查后予以登记,从而完成案件的受理。类似于我国民事案件的受理程序,其书记室类似于我国的立案庭,专门负责法院受理案件总目录的填写和立案工作。[3]   4、在德国,原告起诉后,案件进入“诉讼系属”的状态,表明诉讼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对诉讼能力的审查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不具备一定条件,会导致起诉行为无效、驳回等。起诉的适法、当事人能力、管辖、代理权、法律保护之必要性等都属于诉讼要件,具备诉讼要件才产生诉的有效性,诉的有效性属于实体判决要件。[4]   5、在日本,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法院对诉状是否具备必要记载事项以及是否张贴了印花税进行审查,如符合条件,则进入审理程序。并将起诉区分起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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