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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王致和腐乳厂诉A市某县致和腐乳厂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案.doc
A市王致和腐乳厂诉A市某县致和腐乳厂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案[案情简介]
??? A市王致和腐乳厂(以下简称A厂)是一家生产腐乳和臭豆腐的专业厂家,具有数百年的历史,其前身在解放前即属著名老字号,生产的产品具有“细腻、松、软、香”等特点,在全国享有盛名。198年,该厂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王致和”商标,获得批准,该商标的使用范围为该厂生产的腐乳制品。该商标的注册,大大促进了企业的生产,扩大了产品的知名度。1988年该厂生产的“王致和”牌臭豆腐获中国商品博览会金奖;同年该厂获“A市优秀食品老字号”称号;1993年,“王致和”商标被评为A市著名商标。
??? A市某县致和腐乳厂(以下简称某厂)是1985年建成投产的新厂。1987年,该厂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致和”商标。同年5月10日,国家商标局公告后,A厂提出异议。商标局认为: “王致和”商标已由A厂注册,某厂申请注册的“致和”商标与之相似,且用于同一商品上。因此,裁定异议成立,驳回某厂的注册申请。1989年,某厂再以方形篆体“致”字申请商标注册,并获批准 。
??? 1992年春节期间,A厂一职工到河北省涞水县探亲,发现该县城有一家“王致和腐乳分厂”。回厂后,该职工即向厂里反映了此事。该厂即派律师进行调查。河北方面的厂家声称他们 以6000元的价格向某厂购买了腐乳的生产技术,挂“分厂”牌子也是经某厂同意的。 同年5月A厂派人以参观为名对某厂进行实地调查,获得了作为“赠品”的产品样品和产品简介,标品上的标贴商标为“致和”而不是某厂获得注册的“致”字商标,产品简介中厂名里的“某县”省略,变成了“A市致和腐乳厂”,与“A市王致和腐乳厂”仅一字之差。而且,产品简介中还写有“王致和腐乳已有300多年历史,誉满京华,为A市著名的传统风味产品。为丰富市场,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恢复王致和腐乳的传统风味”等字样,明显以“王致和”老字号传人的名义加以介绍。
??? A厂掌握了这些证据之后,以某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于1993年3月9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厂辩称:“致和”商标印制于1985年被驳回注册申请之前,驳回之后,从未在市场流通中使用该商标。只是在发给本厂职工的产品及其赠品中才使用了这些剩余商标。因此,A厂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1993)第38条规定,只有在 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才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某厂申请“致和”商标被驳回之后,只在发给本厂职工的产品及补赠产品上,才使用了以前的剩余商标标贴,并未在市场上销售;原告也不能提出被告在市场上销售的证据。因而,原告起诉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A厂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间内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1 2月24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 被上诉人某厂在陈述中坚持认为,贴有“致和”商标的产品均限于内部发放和补赠,并没有进入市场流通,因而不能算为商品,也就不能算为商标,而仅是一种标签,所以即使贴有“ 致和”标签,也不构成侵权。
??? 上诉人A厂认为: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来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使用”是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之一,“使用”是广义的,销售只是使用的方式之一,或者说是使用的一个阶段,以赠品形式宣传自己的商品也是一种“使用”。此外,A厂还出示了某厂的“产品简介”、以“A市致和腐乳厂”署名的贴“致”字商 标的坛装腐乳封口纸等一批证据。
??? 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和法人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在经营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上诉人所述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 (1)在市场销售的产品中标明缩略厂名“A市致和腐乳厂”标识;
?? (2)使用国家商标局明确不予注册的“致和”商标用于赠品和内部发放;
?? (3)产品简介中的缩略厂名及其中的宣传内容;
?? (4)出售的产品中“致和”两字实际上已经引起营业员的误解。
综上,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了对“王致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判决:
?? (1)撤销A市某县人民法院(1993)某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
?? (2)某县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在其生产、销售的腐乳产品包装、标签上使用“ 致和”字样;
?? (3)某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A市王致和腐乳厂支付商标侵权损失赔偿费45万元(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43万元,调查费、律师费2万元);
一、二审费用全部由某厂承担。
?? [法律问题]
假冒注册商标的认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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