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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2009版)修订说明,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重大危险源评估导则,地下水导则修订2015,安全标志使用导则,应急预案编制导则2013,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用电安全导则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
重大事故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
修订说明
1 防止火灾事故
1.1 修改内容
1.1.1 原文1.1.1.1条修改为:“新、扩建工程中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应按《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和《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以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缆防火标准》(Q/CDT 109 006-2005)中的有关部分进行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1.1.2 原文1.1.1.2条修改为:“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与热力管道交叉时,控制电缆不小于0.25m,动力电缆不小于0.5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1.1.3 原文1.1.5.2条修改为:“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1.2 增加内容
1.2.1 增加1.7.1条:“健全和完善氨制冷设备和制氨、储氨装置运行与维护规程。”
1.2.2 增加1.7.2条:“进入氨区,严禁携带手机、火种,严禁穿带铁掌的鞋。”
1.2.3 增加1.7.3条:“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通风、照明良好。”
1.2.4 增加1.7.4条:“液氨设备、系统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空间和安全疏散通道。”
1.2.5 增加1.7.5条:“在正常运行中会产生火花的氨压缩机启动控制设备、氨泵及空气冷却器(冷风机)等动力装置的启动控制设备不应布置在氨压缩机房中。库房温度遥测、记录仪表等不宜布置在氨压缩机房内。”
1.2.6 增加1.7.6条:“在氨罐区或氨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地点空气中氨含量应在允许范围内,并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氨系统动火作业前后应置换排放合格;动火结束后,及时清理火种。氨区内严禁明火采暖。”
1.2.7 增加1.7.7条:“氨储罐区及使用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按时检查和试验。”
2 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2.1 修改内容
2.1.1 原综述部分修改为:“为了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人员误操作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2.1.2 原文2.1.1条修改为:“严格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操作票、工作票管理标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人员误操作管理办法》,并使两票制度标准化,管理规范化,努力实现两票三个百分之百的目标。”
2.1.3 原文2.1.3条修改为:“电气操作前应按《电气倒闸前标准检查项目表》的提示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操作时不允许改变操作顺序,当操作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调度部门,不允许随意修改操作票,不允许解除防误闭锁装置。操作后应由操作人按照《电气倒闸操作后应完成的工作项目表》,完成操作后的相关工作。”
2.1.4 原文2.1.6修改为:“建立完善的万能钥匙使用和保管制度。防误闭锁装置不能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闭锁装置时,要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或生产领导批准;使用解锁钥匙时,应经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并做好记录;使用后,重新贴上封条,并在封条上注明年、月、日;严禁非当值值班人员和检修人员使用解锁钥匙。”
3 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
3.1 修改内容
3.1.1 原文“3.1”条款引用标准修改为:“为了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2004)、《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以及《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文)、《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等有关规定,把防止锅炉承压部件爆破泄漏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到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修和检验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中,并重点要求如下:”
3.1.2 原文“3.1.1”修改为:“锅炉产品在组装后不便于进行内部检验的重要设备(如汽包、连箱、锅炉水循环泵)及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在制造过程中应派有资格的检验人员到制造现场进行水压试验见证、文件见证和制造质量抽检;新建锅炉在安装阶段应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在役锅炉结合每次大修开展锅炉定期检验。锅炉检验项目和程序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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