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加工企业抽样管理办法(试行).docVIP

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加工企业抽样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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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加工企业 抽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以下简称样品)管理工作,保证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棉花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生产的《棉花包装》(GB6975-2007)中规定的I型棉包(以下简称I型棉包)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的抽取、交接、监督管理。 样品抽取指加工企业按仪器化公证检验要求生成棉包初始信息条码卡、从棉包上抽取样品、在样品中夹入条码卡、在棉包上固定条码卡、样品放入包装袋、填写和确认样品交接单的工作过程。 样品交接指承检机构与加工企业之间样品交接和确认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加工企业应当认真履行质量义务,建立样品抽取、交接等内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定岗定责,并接受行业管理和行政监督。 加工企业应确保抽取的样品符合仪器化公证检验要求,保证样品、条码卡、棉包一一对应,对样品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样品抽取实行工作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加工企业所在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应当对加工企业样品抽取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样品抽取是否符合仪器化公证检验要求,抽取的样品是否真实。 第二章 样品管理员培训、考核 第六条 加工企业样品管理员(以下简称样品管理员)负责加工企业样品抽取、交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加工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班次配备足够的样品管理员。 第七条 样品管理员应当是经过加工企业所在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机构)的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中国棉花公证检验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资格证书》)并有效注册的人员。 样品管理员持证上岗。 第八条 省级机构应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样品管理员培训计划、培训考核实施细则和注册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本省样品管理员培训、考核和注册工作。 第九条 样品管理员实施注册管理。省级机构完成样品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后,为考核合格的样品管理员进行注册,颁发《岗位资格证书》。 样品管理员注册有效期2年。样品管理员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主动向当地省级机构提出再次注册申请。经省级机构审验无误的,受理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样品管理员注册编号共8位,1-2位是省代码,3-8位是流水号。 样品管理员注册信息输入取样员身份管理IC卡(以下简称IC卡),作为实现样品抽取工作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的技术手段。 第十条 省级机构在每年样品管理员注册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当年样品管理员培训人数、考核人数、注册信息(含注册取样员姓名、身份证号、注册编号)上报中纤局备案,作为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前置审查和监督检查,及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棉花在流通环节中出现因样品抽取造成的质量纠纷的基础信息。 第三章 样品抽取 第十一条 参与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加工企业应对其生产的I型棉包逐包抽取样品。 第十二条 加工企业应保证棉包条码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的每班次当班样品管理员信息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符。 第十三条 使用Ⅱ型棉包条码信息管理系统的,每班次棉花加工工作开始前,当班样品管理员将IC卡插入系统,系统自动识别IC卡中所载样品管理员注册信息,记入数据库,并在打印该班次生产的棉包的条码卡时标记样品管理员信息。每班次棉花加工工作结束后,当班样品管理员应从系统上注销本人信息。 使用Ⅲ型棉包条码信息管理系统的,每班次棉花加工工作开始前,当班样品管理员将注册信息手工输入系统。每班次棉花加工工作结束后,当班样品管理员应从系统上注销本人信息。 条码卡内容包括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单位代码、棉包毛重、净重、在线回潮率、生产日期、样品管理员注册编号和样品条码。 第十四条 在棉花加工成包后,称重前,加工企业取样人员在棉包两侧面中部分别切取部分棉花组成一份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长260mm、宽105mm或124mm,重量不少于125克)。 取样时注意保持自动切割样品的尺寸和形状不变,即样品为长方形且平整不乱,严禁通过任何手段改变样品特征。 第十五条 取样结束后,进行棉包称重,条码机自动打出该包棉花的初始信息条码卡。样品管理员将标有检验机构使用的一联条码卡撕下,夹入样品两层中间,送交承检机构检验。 每个样品应沿纵向卷紧后逐一套入包装小袋,再装入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包装袋(以下简称包装袋)中。 包装袋中需放入填写检验批号、样品数量和包装袋编号的样品卡(见附表1),每个包装袋中样品卡的流水包号应连续。 包装袋应印有加工企业名称、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专用样品袋字样和包装袋编号。 第十六条 棉布包装的棉包,条码卡正联、纺织厂使用联及一侧检验机构使用联须用结实的棉线分别以∏形缝制固定在棉包两侧包头的左上角。塑料包装的棉包,条码卡正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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