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哈耶克的法治思想.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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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哈耶克的法治思想.doc

浅析哈耶克的法治思想 况皓 一代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于1960年出版了《自由宪章》一书,详尽系统地整理和总结了他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研究经济出身的哈耶克,通过对哲学、政治学和思想史的全面研究,构建了一个完整的理论框架。在他的框架中,最重要的一个概念就是“法治下的自由”。本文试分析哈耶克对于法律、自由和法治及其相互关系的论述,以厘清他关于法治的一些重要思想。 (一)哲学基础 要理解哈耶克的整个思想体系,就必须理解他的三块哲学基石——无知论、社会秩序论和自由的价值。 无知论 哈耶克认为:承认我们每个人必然无知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是保障个人自由的基础。这里的无知,不仅包括自然科学方面的无知,同样(甚至更为重要地)侧重于社会科学方面。“那种认为人已然拥有了一种构设文明的心智能力,从而应当按其设计创造文明的整个观念,基本上是一种谬误。”因此,当形形色色的“至善论”和基于个人理性之上的“乌托邦”被试图运用到改造现存秩序的实践中来时,或用来预见人类的发展和预设整个社会的价值观时,便是非常危险的事情了。这些思想直接导致了纳粹政权和计划经济的出现。 随着人类总体知识的不断增长,“公认的无知范围亦会扩大”。这是因为:一、知识的增长往往伴随着新的知识领域的出现和知识体系向未知世界的扩张。知识增长的速度越快、总量越大,新的无知领域也就越大。二、随着知识总量的增长,个人所掌握的知识在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就越小。 相对于系统的科学知识而言,我们对于大多数带有工具性的社会符号系统——语言、货币、风俗、习惯法——则更加无知。这些符号系统是人类经悠久岁月而逐渐发展形成的产物,通过对它们的运用,我们才得以应对我们周遭的环境。然而,“人不仅对于自己为什么要使用某种形式的工具而不是用其它种形式之工具是无知的,而且对于自己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此一行动方式而不使用其它种行动方式亦是无知的”。(语言代替事实)换言之,今天的人们不仅很难理解我们为什么会拥有这样多种不同的制度、传统,而且对于这些工具影响我们思维、行动和生活的机理也是所知甚少的。 然而,科学的发展所产生的普遍影响,确实大多数人相信,我们的无知范围在逐渐缩小。因此,凭借着人类的理性,我们可以一劳永逸地构建一个合乎“德行”的社会。在此社会中,个人行动必须合乎最高的道德要求,只有与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是符合最高目标的问题,就要由一个中央权威机构或价值裁判机构来决定了。因此,失去个人自由是一个盲信理性社会的必然逻辑,因为全知全能的理性不会为基于个人偏好基础上的随机选择留出余地。只有承认我们自己的无知,才会对他人宽容——这一点对于研究社会科学的专家尤为重要。 社会秩序理论 直接构建在无知论基石上的是哈耶克的社会哲学。在阐述自己的观点前,哈耶克首先剖析了人类政治思想史上的两条主线,分别被称为“进化传统”和“唯理主义”。 进化论者将自己的观点建立在人类无法完全理解社会的现实之上。他们认为:一系列具有明确目的制度的生成,不是个人设计或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诸多并未明确意识到其所作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如果一定要将其归功于一种更高级的、超自然的智能的设计,那么得享此殊荣的只能是“神性”、“上帝”或者“自然法”。进化论认为,人们做事的方法和工具是透过长期的试错演化而逐渐形成的,并由此构成了我们所承袭的文明,其中包括惯例(conventions)、习惯(customs)和道德规则(moral rules)。还有一些同样重要的东西,不仅不是理性创造,而且社会的大多数成员在视其为当然的同时,并未意识到它的存在——如社会交往中的礼仪——这就是人们行动中的某中常规性(regularity),它并不具有强制力,但确能约束人们的行动。 某些以成文法律形式出现的对社会每一成员的约束,实质上正是某些常规性的体现,如“不可杀人”、“不可偷窃”等,这些约束是毫无弹性的,除非法律规定了某些条件允许某些人可以作为执法者去杀人。但大多数的一般性规则是有弹性的,在道德领域中的弹性则更为重要。因此弹性容许某些社会成员突破社会范例,去发现新的更加可欲(desirable)的行为方式。如果他的成功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所效仿,那么此种范例便成为了我们文明中的一部分。进化论者持如是的社会进化观。在详尽研究了18世纪以来的哲学传统之后,哈耶克将进化理论的开山之功归结于苏格兰哲学家,“他们当中的一位甚至先于达尔文将这种观念适用于生物领域。” 唯理主义者相信,我们可以把演绎推理应用于所有的人类事务。社会、语言、法律和种种制度都是由人创造的,所以人就可以按照一种人类生活的理性设计来对这些制度进行重新建构,甚至还可以将它们彻底改变。社会契约论、马克思主义就是这一思想的典型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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