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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债务人名薄的制度修正.pdf

·法制园地 · 2010年 4月(上) 浅析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债务 人名薄的制度修正 王美森 摘 要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 15 条所规定的“债务人名薄”乃是将各国的金融制度中存在的不良债务人记载于“债务人名 薄”之上,并允许一般人阅览之制度,故此“债务人名薄”亦被称之为“黑名单”。本文旨在通过对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债务 人名薄”制度修正作简单介绍。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债务人名薄 债权 ( ) 中图分类号:D9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 2010 04-030-02 一、修改之前的债务人名薄制度 制,因此,可以说债务人名薄制度对于债务人本身也具有一定的 立法之初,德国法中的开示保证制度是开示宣誓制度。立法 保护作用。 者将强制执行制度视为一种不需要充分的特别阐明手段而满足 二、新联邦资料保护法与债务人名薄制度的修正 债权人债权之制度,同时又认为通过伪证罪的威慑,对债务人的 (一)新联邦资料保护法 财产开示之制度设计是为满足债权人债权之最后手段。从立法 以资料提供之自主决定权作为支柱的新联邦资料保护法,在 者的立场出发,由于实施强制执行的非法官而是执行官,因此需 处理个人相关资料中,以防止人格权受到侵害、保护个人为目的, 对执行程序反诉讼化的同时,通过简洁明确的程序迅速充分地实 一般原则上禁止对个人相关资料的收集、处理,但在符合一定要 现债权人的债权要求。 件之情形下允许上述操作。换言之,仅在联邦资料保护法及其他 修正前的德国民事诉讼法旧第915 条规定,在债务人名薄 法令许可之情形下,或得到有关人员的同意之情形下,允许对个 中,需记载债务人作出的代替宣誓的开示保证之事实、或向债务 人相关资料的处理及利用。同时,限于了解、收集资料为收集资 人作出的第901 条中所规定的拘留命令(即债务人拒绝作出代替 料机关完成职责之必要的情形下,允许对个人相关资料的收集 宣誓的开示保证时法院下达的拘留命令),同时还需记载6 个月 (联邦资料保护法第13 条第1 款),并且原则上须在有关人员在 的拘留之事实(第1 款)。但是,当债权人的债权通过债务人的偿 场之情形下进行收集(联邦资料保护法第13 条第2 款第1 项)。 还得到满足,或当从记载之日起已经过3 年之期限,依据债务人 而无有关人员在场进行收集,仅限于存在法律具有事先规定之情 的申请,可以从债务人名薄中删除上述记载之内容(第2 款)。且 形、存在行政职务履行的必要之情形、或有关人员到场需要高昂 任何人均有权获得关于记载存在与否之回答,以及有权阅览名薄 费用之情形(联邦资料保护法第13 条第2 款第2 项)等。 (第3 款)。仅限于第2 款所规定的记载内容删除之事由得到保 可以说,立法者确以尽可能的尊重资料提供之自主决定权为 证之情形,可以允许提供、引用名薄之副本,但不允许在公开刊物 前提。然而,联邦资料保护法第1 条第4 款第1 项规定:“联邦的 上发表(第4 款)。 其他法令适用于处理个人相关资料之时,该法令优先于本法得到 开示宣誓制度与“债务人名薄”制度相结合之时,开示宣誓 适用”。即是,联邦法中在个人资料领域存在固有法令之情形下, (代替宣誓的开示保证)的目的和法之性质中的不明确性更加地 优先适用该固有法令。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联邦资料保护法之 突现于外。1877 年当时的立法者认为 “公布开示宣言存在之事 规定具有补充之效用。此乃甚为巧妙之立保护法技术。何以言 实就是公开开示宣言本身”,因此没有采用债务人名薄制度,但在 之,例如,有关民事诉讼,特别是与民事审判相关联之事项,联邦 1898 年的修正中并没有进行特别之讨论,仅是考虑到“交易的安 资料保护法如作为保护个人资料之法律被适用,那么有关应记载 全性”,便将任何人均拥有知情权之债务人名薄制度引入到民事 于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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