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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几个问题.pdf

总25卷第1期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V01.25No.1 2004年1月 ofSouthwest forNationalities.HumanitiesSocialSciences Journal University 浅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几个问题 邓小红 (渝西学院化学与环境科学系,重庆永川402160) 摘要:本文论述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四个问题,即环境犯罪侵害的客体,环境犯罪主观罪过形式的认 定,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特定性及查明方法,以及环境犯罪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的界限,并着重对环境犯罪的 客体和主观罪过形式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环境犯罪;犯罪客体;主观罪过形式;因果关系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04)01—0150一04 我国刑法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 持续发展权要求当代人之间平等地享用环境资源, 设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它对于保 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公平地共享环境资源,将其界 护环境与资源,制裁污染、破坏环境和资源的犯 定为环境犯罪的客体把污染公海、破坏臭氧层等危 罪,遏止我国环境整体上仍在恶化的趋势,已经发 及人类生存和发展,但又不侵犯某国及其单位和公 挥了积极的影响和作用。但鉴于“破坏环境资源保 民环境权的犯罪行为也包括在内。所以,将环境犯 护罪”是我国刑法学和刑事司法学的新型犯罪,因 罪所侵犯的客体明确为环境权,不仅突出了该犯罪 此,有必要对该罪的犯罪客体、主观罪过形式的认 客体的特征,又能将一切环境犯罪行为包括其中, 定、因果关系的查明、以及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的 能全面概括环境犯罪客体的内容和比较客观地体现 界限作深入、细致的探讨和分析。 环境犯罪的实质。 环境权的概念是1960年美国密执安大学的萨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客体 克斯提出的。萨克斯认为,水、空气等人类生活须 所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 臾离不开的环境要素不是无主物而是全体国民的共 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作为构成任何犯罪都 有财产,全体国民将共有财产委托给政府管理,未 必不可少的基本要件之一,犯罪客体说明犯罪行为 经全体国民同意,政府不得处理这些财产【lj。 危害了何种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犯罪行为具有严 197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明 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的集中体现。没有犯罪客 确规定每个人都享有“促进健康的环境权”,并将 体,就意味着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当然也就不 环境规定为人类共同享有的福利,将环境权规定为 可能构成犯罪。 基本人权。现在在荷兰、法国等许多国家宪法环境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客体,刑法理论界有几 权已被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 种不同看法:(1)该罪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 目前还没有明确提出“环境权”这一词汇,但通过 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该罪的客体 宪法第9、10、26条关于环境方面的规定和环境保 是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公民的环境权以及 护法第6条关于公民享有检举权和控告权的规定, 与环境有关的人身权和公私财产权;(3)该罪的客 可以清楚地看出,其实质内容与环境权是一致的。 体是国家环境管理秩序;(4)该罪的客体是国家、 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观罪过形式 单位、公民的环境权。 我们认为第四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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