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反分裂国家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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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分裂国家法.doc

浅谈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在世界范围内,特别在海峡两岸,产生很大的反响。是祖国大陆为促进海峡两岸关系和祖国统一大业的发展,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而采取的重大决策。《反分裂国家法》将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解决台湾问题、实现中国完全统一的原则、主张和措施,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炎黄子孙包括台湾同胞的共同意愿,是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活动的一把利剑。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繁多、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国家。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共同缔造了我们这个东方大国,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对世界文明做出了举世公认的贡献。整个中国历史告诉人们:中国的统一,不是哪个民族单独缔造的,而是中国各民族共同缔造的。当汉族为主体建立全国统一政权时,得到了少数民族的支持;同样,当某一个少数民族建立全国统一政权的时候,也得到了汉族和其他民族的支持。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不管居住在中原还是居住在边疆地区,都心向祖国,致力于祖国的统一事业。长期以来,各民族都对自己的祖国怀有深深的眷念之情。但是中华民族走向大统一的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其中也包含着对分裂势力的斗争和否定。历史上,清朝曾几次平定西北边陲叛乱,巩固了西北边疆的安全。新中国成立后,实现了除台湾以外的空前统一和民族大团结,然而不和谐的事件屡有发生。策动西藏叛乱的达赖喇嘛打着“西藏独立” 的招牌,在国际上四处活动,其目的是搞“西藏独立”,制造国家分裂,破坏民族团结:“东突”组织也妄图将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特别近年来,一些“台独”分子对祖国大陆坚持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置若罔闻,台湾岛内“台独”分裂活动十分嚣张。“两国论”、“一中一台”等谬论相继出笼,“去中国化”、“渐进式台独”步伐明显加快,所谓“台湾正名”等“台独”分裂活动日益猖獗。陈水扁甚至置祖国大陆的严正警告和2300万台湾人民的福祉于不顾,公然声称要在“2006年制宪”、“2008年实施新宪”,谋求通过所谓“宪政改造”搞“法理台独”,在分裂国家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把两岸关系推向了危险的边缘。“台独”势力及其分裂活动的发展,严重破坏了祖国和平统一的前景,严重威胁着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严重损坏了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是对台湾海峡地区和平与稳定的最大威胁。值此关系到中华民族复兴大业的重要历史关头,祖国大陆制定反分裂国家法,通过法律形式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及其活动,显得十分的必要和紧迫。以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统一,是世界通用的做法。各国宪法、法律都有维护国家统一的条款,加拿大、俄罗斯、英国等国都曾经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与分裂分子做斗争。反对分裂、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也是每个主权国家的神圣权利和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当代国际法普遍认可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联合国家和它的成员国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件。联合国《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指出:凡以局部或全部破坏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为目的之企图,都是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我国的立法也一直重视对分裂国家行为的惩处。分裂国家作为危害国家领土完整、破坏国家统一的一个罪种,在建国初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中已有此雏形,该草案第47条以“破坏统一战线”之罪名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用挑拨、离间、煽动或者其他方法,破坏各民主党派、各民主阶级间、各民族间之团结者,处死刑、终身监禁,或者3年以上15年以下监禁,并可没收其财产之全部或者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第 33条也有类似的规定。1957年6月28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初稿)》第99条明确规定:“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1979刑法第92条规定:“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规定将颠覆政府与分裂国家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予以并列,并将颠覆政府置于分裂国家之前,虽然不尽合理,但也是由当时的国际国内局势所决定的。然而,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以及国际交流的深入发展,尤其是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以及反和平演变的需要,颠覆政府和国家政权的行为尽管仍然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行为,尤其是祖国边疆部份地区的分裂行为日益猖蹶,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比过去的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在新的历史情形下,1993年我国国家安全法第四条将分裂国家的行为列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997刑法将颠覆政府与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分开予以规定,并将分裂国家罪排在紧次于背叛国家罪之后,同时将罪状中的“阴谋”一词去掉,从而形成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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